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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的關系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14日 10:44

隨著數(shù)據(jù)挖掘技術、物聯(lián)網(wǎng)、云計算的高速發(fā)展,附屬于個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被暴露在外,極易受到侵害。為順應時代潮流并回應現(xiàn)實需要,民法典將隱私權與個人信息合并置于人格權編的第六章進行保護。就二者的關系而言,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一定的爭議,司法實踐并未對二者進行有效區(qū)分,正確理解隱私與個人信息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認為,理解隱私與個人信息關系應當把握以下三個要點:

第一,從概念上來說,隱私與個人信息的范圍存在交叉重合。首先是因為在數(shù)字時代,隱私權的保護客體與個人信息的保護客體發(fā)生了重疊,諸如個人健康信息、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碼等私密信息既是個人信息的載體,又是隱私權的保護對象,因此在民法典頒布前就有法院通過擴大解釋隱私概念的方式保護個人信息。其次是因為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對象都是人格利益,且存在極高的相似性。隱私權所保護的核心利益包含私人生活安寧以及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不被他人知曉,核心特征是“不被打擾”,而個人信息指的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核心特征是識別性。通過個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信息處理者能夠與信息主體建立某種聯(lián)系,一旦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或者濫用,將極易對被識別個人的生活安寧及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安全產生侵害??梢哉f,個人信息與隱私之間存在某種天然的緊密關聯(lián)。最后,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都不是絕對的權利,而是要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進行衡平。

第二,當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重合時優(yōu)先適用隱私權規(guī)則。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規(guī)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換句話說,對同屬于個人信息的私密信息,由于其同時也是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因此要優(yōu)先適用隱私權保護規(guī)則。隱私權保護之所以優(yōu)先于個人信息保護,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在民法典的語境下,其所使用的是單一個人信息的概念。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有關隱私和個人信息產生重合的情況,實質是就個人信息概念內部根據(jù)對信息主體產生影響的作用力大小進行的“一對一”價值衡量過程。舉例來說,某人的姓名在不結合其他信息的情況下,其被保護的必要性是弱于“某人患有艾滋病”這一私密信息的,甚至還可以說,如果不與其他信息相結合,單一的、非私密信息的個人信息在面對較為傳統(tǒng)的隱私概念時并沒有值得特殊保護的價值,因為個人信息的保護價值來自于強大的信息聚合能力與信息識別能力,而絕非單一的個人信息。

第三,應避免陷入私密性檢驗難題的泥潭之中。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將個人信息嚴格區(qū)分為私密信息和一般個人信息,使法官在裁判中必須逐一衡量其所面對的個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判斷到底屬于私密信息抑或一般個人信息,忽視了個人信息因聚合性與識別性產生的巨大威力,不僅使法官面臨棘手的論證難題,而且降低了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產生了始料未及的私密性檢驗難題。筆者認為,為解決上述問題,使民法典視野下的個人信息保護不至于偏離保護信息主體人格權利的“航道”,可能的路徑之一是繞過個人私密信息概念的牢籠,轉而將目光投向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其他條款以及即將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差序格局已經形成的背景下,盡可能縮小非私密性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在保護力度、保護范圍上的差別,以彰顯民法典第1034條第1款所宣誓的“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立法價值??赡艿穆窂街t是回到“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這個表述上來,將其立法目的解釋為:并非嚴格要求法官對所面臨的所有個人信息進行逐一的私密性檢驗,也并非意圖將個人信息區(qū)分為具有尊嚴性的與僅具有資源性的,而毋寧是說,對于那些具有尊嚴性特征以至于在性質上屬于隱私的個人信息,即“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民法典對其提供了雙重保護,即較為嚴格的隱私權保護標準與較為寬松的個人信息保護標準;而對于非私密性的個人信息,則并非否認了其人格價值,而毋寧是說,即使非私密性個人信息背后無法被認為具有類似于隱私權所保護的那種被立法所確定的人格利益,也因其具有數(shù)字化社會的某種數(shù)字化人格權基礎而具有應當被保護的價值,只是此種價值因其特殊性不同于隱私權而在立法上給予不同的保護方式。而可能的路徑之三則是通過將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解釋為事實判斷條款,即對個人信息內部按照單一個人信息可能對信息主體產生負面影響的大小進行影響力排序,而非價值判斷性條款,進而消減由于將個人信息與隱私進行區(qū)分保護所產生的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擴大化效應,真正使民法典成為新時代保護人民權利的法典。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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