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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引發(fā)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12日 02:53

  因美容整形引發(fā)損害賠償的案件近年來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也感到頗為為難,其主要原因是,這類案件涉及到幾個比較棘手的法律適用問題。下面就這幾個問題簡單的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美容整形引發(fā)的損害賠償糾紛的性質

  在有關美容整形的糾紛中,要求美容整形的人(以下簡稱整形人)和美容整形機構(以下簡稱整形機構)之間通常會存在整形合同。依據該合同整形人有權要求整形機構對其進行整形手術,并使手術達到其承諾的效果。而整形機構則有權利按照約定收取費用。這一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都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并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原則。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害,應該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就美容整形因的損害賠償糾紛而言,它首先具有合同糾紛的性質,受到損害的整形人可以依法請求整形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在美容整形引發(fā)的損害賠償糾紛中,通常是因為整形機構為整形人實施的手術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甚或產生了負面效果。這種情況固然符合合同法關于加害給付的規(guī)定,同時也符合民法通則關于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即這種行為通常侵害了整形人的身體權或者說健康權。在這種情況下,整形人當然也有權要求整形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這樣就產生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問題。所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的同一不法行為同時違反侵權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符合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而產生的責任競合現象。關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存在三種學說:其一,法條競合說。該說認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當同一行為具備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時,適用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僅發(fā)生合同上的請求權,而不能享有侵權行為請求權。其二,請求權競合說。該說認為同一行為符合兩種責任構成要件,受害人同時享有侵權行為請求權和合同上的請求權,并可擇一行使或者同時行使。其三,請求權規(guī)范競合說。該說認為同一行為符合兩種責任構成要件,只能產生一項基于侵權關系和合同關系請求權,而非兩項獨立的請求權。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對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該法第122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從該規(guī)定來看似采納了請求權競合說,這也是國外民法理論中的通說。

  據此,在發(fā)生美容整形糾紛后,整形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按照違約責任起訴還是按照侵權責任起訴。需要注意的是,盡管無論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都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兩者的法律機理不同,因此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也存在若干差別。這些差別對于當事人在選擇起訴理由時是非常重要的。具體而言,對整形人而言,以下一些差別是比較重要的,值得格外關注:(1)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歸責原則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不同。(2)舉證責任不同。過錯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其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除外。嚴格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約人證明其違約行為存在免責事由。(3)訴訟時效不同。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因身體受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一般為2年。(4)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不同。侵權責任以損害事實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違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條件,如支付違約金。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違約責任具有任意性,即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免責條款予以減輕或者免除。(5)責任范圍不同。侵權責任的范圍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而違約責任僅以財產損失為限,且適用可預見規(guī)則以限定賠償范圍。(6)第三人的責任不同?!皩ψ约盒袨樨撠煛睕Q定了行為人僅對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負責。(7)訴訟管轄不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美容整形引發(fā)的糾紛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整形人提起違約之訴的情況下,就需要考慮這樣一個問題:整形人是否屬于消費者?因美容整形引發(fā)的糾紛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先來看看什么是消費者。事實上,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比較廣泛。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物品的人,也包括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消費者是與制造者、批發(fā)商和售零商相區(qū)別的人,他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 ?!杜=蚍赊o典》也認為:消費者是指“那些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包括住房)的人” 。 消費者首先是與制造者相區(qū)別的。 而在商品交易領域,消費者則是與商人相區(qū)別的概念。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某種商品或者服務不是為了交易,而是為了自己利用。例如,英國 1977年的《貨物買賣法》第12條規(guī)定;作為消費者的交易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與另一方從事交易時不是專門從事商業(yè),也不能使人認為其是專門從事商業(yè)的人。澳大利亞1923年的《貨物買賣法》第62條在有關消費者交易的定義中也作出了同樣的規(guī)定。所以,我認為,在市場中,所謂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事實上,我國也有一些類似的規(guī)定,例如,國家標準計量局1985年6月29日頒布的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按照這一標準,一般的美容整形人毫無疑問是屬于消費者的,因為它既不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和服務的提供者,其購買服務或商品的目的也不是營利。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包括雙倍賠償的規(guī)定應該可以適用于因美容整形引發(fā)的損害賠償糾紛。

  三、美容整形失誤是否可以構成醫(yī)療事故?

  這關系到因美容整形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踐中一般認為,關于因整形美容手術造成毀容或容貌受損的事件究竟是否屬于醫(yī)療事故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確定美容損害是否構成醫(yī)療事故的關鍵在于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主體。如果病人是去各種正式的醫(y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fā)生不良后果符合醫(yī)療事故構成條件的,即應按醫(yī)療事故處理。按衛(wèi)生部頒發(fā)的《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之有關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是指經衛(wèi)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予以登記并發(fā)給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yī)院、衛(wèi)生院、門診部、診所、衛(wèi)生所等。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發(fā)生不良后果則不屬于醫(yī)療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權案件。

  這種簡單按照美容機構的性質加以劃分的方法是存在缺陷的。由于在實踐中,美容整形只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醫(yī)療美容,其二為一般美容?!夺t(yī)療美容服務管理條例》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醫(y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y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chuàng)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y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tài)進行的修復與再塑?!贬t(yī)療美容在性質上屬于醫(yī)療行為,即使不是由正式的醫(yī)療機構進行的,如果造成損害也應該屬于醫(yī)療事故。只是根據《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似不應該適用該條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guī)定仍然應該適用。至于一般美容,有時也稱為生活美容,由于其不屬于醫(yī)療行為,故不僅不適用《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不應該適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四、因美容整形受損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常常表現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狀況,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為哀傷、懊惱、悔恨、羞愧、憤怒、膽怯等。在外在表現方面,受害人會出現異常的精神狀況,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遲鈍等,嚴重的會出現精神病學上的臨床癥狀。人們在許多情況下都會產生反常的精神狀況,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任何情況下產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損害都予以救濟,而只是對特定條件下達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予以救濟: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精神損害”是一個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而不同于醫(yī)學上的精神損害或者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談論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在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民法理論和民事法律法規(guī)都否認精神損害,尤其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從調整民事關系的實際出發(fā),在一定程度上確認了精神損害及其救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司法解釋中重申和闡發(fā)了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精神,而且將侵害隱私解釋為侵害名譽權的一種行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精神損害的適用范圍。200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責任形式、賠償數額的確定等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從理論上講,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其一,在社會生活中,金錢除了交換等價的商品和服務外,無疑還有其他的功能,包括作為精神、感情利益之物質基礎的功能。其二,金錢盡管不是主宰人們的萬能之主,但是在商品社會里,它確實起著任何其他物質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受害人可以使用所獲得的賠償金,進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動,如旅游、休閑、娛樂、購物等,從中得到樂趣,達到消除或者減輕精神痛苦的目的。其四,由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無論是對加害人本人還是對其他社會成員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權是要付出沉痛代價的。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沒有對公民的健康權和身體權進行區(qū)分,我國法學界一些學者或主張在健康權之外另設身體權,或對健康權作擴張解釋,使其包含身體權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觀點。具體而言,健康權保護的是公民保持正常健康水平的權利,而身體權保護的是公民保持其身體之完好性的權利。對健康權的侵害所導致的損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狀況的惡化以及由此產生的精神痛苦。對身體權的侵害所導致的后果包括肢體、器官的喪失或部分喪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喪失以及由此產生的精神痛苦。按照這種理解,因為美容整形導致整形人容貌、身體受損很明顯是侵害了整形人的身體權,因此,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即受損害的整形人可以依法向整形機構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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