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訊 以案釋法丨微商銷售“三無”減肥藥,十倍賠償!

以案釋法丨微商銷售“三無”減肥藥,十倍賠償!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1月22日 12:20

夏日炎炎,又到了俊男靚女

“秀身材”的好時候

有些減肥人士想通過

“減肥藥”來走“捷徑”

盲目輕信琳瑯滿目的網(wǎng)絡廣告

沖動下單

但購買“減肥藥”食用

卻出現(xiàn)不良反應

一查才發(fā)現(xiàn)是“三無產品”

此時作為消費者應如何維權?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剛滿19周歲的小崔通過微信從被告李某處購買了某減肥產品,并付款2000余元。后原告小崔按照被告李某的指導服用方法服用兩天后感覺效果不錯,使用至第八天身體卻出現(xiàn)口干、失眠等癥狀。小崔隨即在網(wǎng)上查詢后發(fā)現(xiàn):該產品實物外包裝無任何標簽、標志說明物,也沒有廠名、廠址、生產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屬于“三無”產品,小崔又向李某索要產品合格證明,被告亦無法提供。

原告小崔為此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退還貨款并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法院調解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李某所售減肥產品缺乏正規(guī)來源、無有效生產備案許可,屬“三無”產品。承辦法官綜合考量到雙方當事人均剛成年,且遠在外地,為切實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節(jié)約司法資源,法官多次與原、被告電話溝通,向雙方明確闡明相關法律規(guī)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崔各項賠償款14000元。

法官說法

作為消費者,“愛美”無可厚非,但需堅持科學原則,通過健康方式減肥,切忌輕易相信減肥廣告的“一面之詞”,更不能購買“三無產品”,以犧牲健康的方式快速瘦身斷不可取。

作為銷售者,應切實認真履行銷售查驗義務,對所售產品的生產許可、檢驗合格證等進行嚴格查驗,并如實記錄保存,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jīng)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jīng)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jīng)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jīng)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六條 食品經(jīng)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五)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原標題:《以案釋法丨微商銷售“三無”減肥藥,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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