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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心理危機與干預實施方案(試行)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5年08月19日 04: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和完善學院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幫助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度過心理難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xiàn)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fā)生率,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生命損失,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實施綱要(試行)》(教社政廳[2002]3號)、《教育部 衛(wèi)生部 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教社政[2005]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機,使其癥狀得到立刻緩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將來心理危機的發(fā)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成立院級學生心理危機干預網(wǎng)絡。學院成立“云南特殊教育職業(yè)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學生工作部門、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保衛(wèi)部門、后勤部門等單位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guī)劃和領導我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為重大危機事件的處理作出決策。

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成立“學生心理危機鑒定與干預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負責對學生心理危機進行評估,制定危機事件處理方案,實施危機風險化解。專家組由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兼職教師組成。

第四條  成立班級學生心理危機干預網(wǎng)絡。各班級的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全體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全體學生工作者尤其是輔導員應積極協(xié)助學生工作負責人抓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五條 發(fā)揮初級學生心理危機干預網(wǎng)絡的作用。學院應積極組建、大力扶持學院學生心理健康社團組織,充分發(fā)揮學生心理健康社團骨干、學生干部、班級心理委員在學生心理危機干預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

第三章 干預對象

第六條  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于心理危機狀態(tài)的學生是我們關注與干預的對象。確定對象存在心理危機一般指對象存在具有重大影響的生活事件,情緒劇烈波動或認知、軀體或行為方面有較大改變,且用平常解決問題的方法暫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眼前的危機。

第七條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1.在心理健康測評中篩選出來的有心理問題和自殺傾向的學生。

2.遭遇突然打擊和受到意外刺激的學生。

① 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親人死亡;父母離異或分居;父母失業(yè);家庭暴力等)的學生;

② 身體出現(xiàn)嚴重疾?。▊魅拘缘募膊?,如:肝炎、肺結核等;費用很高又難以治愈的疾病等)的學生;

③ 遭遇性危機(性傷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懷孕等)的學生;

④ 感情受挫(失戀;單相思情緒失控等)的學生;

⑤ 受辱、受驚嚇(當眾受到羞辱;受到嚴重驚嚇,如看恐怖片情緒失控等)的學生;

⑥ 與同宿舍同學發(fā)生嚴重人際沖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視、暴力傷害等)的學生;

⑦ 與老師發(fā)生嚴重人際沖突(老師處理問題顯失公平使學生個人重大利益受損;老師對待學生態(tài)度粗暴、學生受到冤枉或羞辱等)的學生。

3.學習壓力特別大的學生,如第一次出現(xiàn)不及格科目的優(yōu)秀生、需要重修多門功課的學生、將被退學的學生、完成畢業(yè)論文(設計)有嚴重困難的學生等;

4.性格有明顯缺陷者,特別是性格內向且經濟嚴重貧困的學生,如性格內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學費的學生、需要經常向親友借貸且缺乏社會支持系統(tǒng)的學生等;

5.長期有睡眠障礙者;

6.有嚴重心理疾病的學生,如患有抑郁癥、恐怖癥、強迫癥、癔癥、焦慮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學生;

7.出現(xiàn)嚴重適應不良導致心理問題的新生;

8.就業(yè)困難導致心理問題的畢業(yè)生;

9.存在明顯的攻擊性行為或暴力傾向,或其他可能對自身、他人、社會造成危害者;

第八條  對近期發(fā)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干預對象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1.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涂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死亡的念頭者;

2.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3.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yōu)槠届o,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四章 預防教育

第九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應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fā)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么是危機,人們什么情況下會出現(xiàn)危機,同學們的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xiàn)自殺預兆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

第十條  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學生樹立現(xiàn)代健康觀念,針對學生中廣泛存在的環(huán)境適應問題、情緒管理問題、人際交往問題、戀愛與性的問題、學習方法問題等開展教育;通過學生心理健康社團組織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在學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通過主辦主題鮮明的特色班會,幫助學生優(yōu)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預警

第十一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應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fā)現(xiàn),早通報,早評估,早治療,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力爭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fā)生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

第十二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每年對全校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并根據(jù)普查結果篩選出心理危機高危個體,與輔導員一起對這些學生做好危機的預防與轉化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匯報、評估和建庫反饋工作制度。為掌握全院學生心理健康的動態(tài)發(fā)展,隨時掌握高危個體的心理狀況,學院建立學生心理匯報、評估和建庫反饋制度。

1.匯報制度

①班級心理委員要隨時掌握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對班上學生的心理狀況至少一周向輔導員匯報一次,一月至少向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匯報兩次,發(fā)現(xiàn)同學有明顯的心理異常情況的及時向輔導員或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匯報。

②輔導員要深入學生之中并通過學生心理健康社團成員、學生干部等學生骨干及時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應每周至少一次專門向學生輔導員了解學生心理健康變化情況。

③如發(fā)現(xiàn)有學生心理問題迅速惡化或新發(fā)現(xiàn)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各班級輔導員將該生的情況迅速以電話的形式上報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并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匯報。

2.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應組織“學生心理危機鑒定與干預專家組”成員對報告上來的可能存在心理危機的學生進行及時的心理危機風險評估。不確定或評估困難的,可邀請專家或轉介到專業(yè)醫(yī)院進行評估。

3.建立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庫錄入制度。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建立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庫,將全院有心理危機傾向及需要進行危機干預的學生信息錄入其中,實行動態(tài)管理。

4.建立學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饋制度。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及時將學生心理健康狀況、進入學生心理危機預警庫中的學生名單、學生心理健康普查結果、通過其它途徑獲取的有心理危機傾向學生名單及其心理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反饋給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

第六章 危機干預

第十四條  建立支持系統(tǒng)。學院應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培養(yǎng)他們積極向上、樂觀進取的心態(tài),應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人際氛圍。全體教師尤其是學生輔導員應該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學生黨員、學生骨干對有心理困難的學生應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度過難關。學院應動員有心理困難的學生的家長、朋友對學生多一些關愛與支持,必要時應要求學生親人來校陪伴學生。

第十五條  建立治療系統(tǒng)。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應進行及時的治療。對癥狀表現(xiàn)較輕、危機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詢或到專業(yè)醫(yī)院、機構接受心理治療為主,或輔以藥物治療。對癥狀表現(xiàn)嚴重、危機程度很高者,必須立即將其送到昆明專業(yè)的精神醫(yī)院進行治療。

第十六條  建立阻控系統(tǒng)。對于學院可調控的引發(fā)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學院應協(xié)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xù)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后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院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詢員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來訪時,在其危機尚未解除的情況下,應不讓學生離開,并立即報告給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

第十七條  建立監(jiān)護系統(tǒng)。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jiān)護。

1.對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班級應成立以學生干部為負責人及同室同學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學生監(jiān)護小組,以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該生進行安全監(jiān)護。監(jiān)護小組應及時向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匯報該生的情況。

2.對于危機程度較高但能在校堅持學習并接受治療者,學院應將其家長請來學校,向家長說明情況,家長如愿意將其接回家治療則讓學生休學回家治療,如家長不愿意接其回家則在與家長鑒定書面協(xié)議后由家長陪伴監(jiān)護。

3.經專家組評估與確認有嚴重心理危機者,輔導員應通知學生家長立即來校,并對學生作休學處理,讓家長將學生接回家或送醫(yī)院治療。在學院與學生家長作安全責任移交之前,輔導員及主管學生工作的相關人員應對該生作24小時特別監(jiān)護,或在有監(jiān)護的情況下送醫(yī)院治療。對于出現(xiàn)危機事故的學生在醫(yī)院接受救治期間,學院亦應指派學生協(xié)助保衛(wèi)人員根據(jù)醫(yī)院要求在病房進行24小時特別監(jiān)護。

第十八條  建立救助系統(tǒng)。對于突發(fā)學生自傷自毀事故的緊急處理,值班教師及輔導員應在聞訊后立即趕赴現(xiàn)場,并立即報告給學院學生工作部門、保衛(wèi)部門、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等部門。上述各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應派人立即趕到現(xiàn)場,進行緊急援救。特殊情況下,值班教師及輔導員可先將學生緊急送醫(yī)院治療,然后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七章 危機后處理

第十九條  做好危機后干預措施。對干預對象周圍受到心理影響的同學,特別是已經實施了自殺行為學生周圍的同學要采取相應的安撫措施,以避免更大范圍的急性心理危機的發(fā)生。

第二十條  做好心理問題學生愈后鑒定及定期咨詢幫助工作。

1.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在申請復學時,按規(guī)定辦理復學手續(xù),同時須向學院出具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2.學生復學后,輔導員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tǒng),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fā)生激烈沖突。應安排學生骨干對其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輔導員每月至少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

3.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學院還應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應安排學生骨干、該生室友對其密切監(jiān)護,制定可能發(fā)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應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1.培訓制度。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應對心理咨詢的老師、全體學生工作者、學生骨干實行定期培訓。

2.備案制度。學生自殺事故發(fā)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學生所在班級在事故處理后應將該生的詳細材料(包括遺書、日記、信件復印件)提供給學院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備案。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班級亦應將其詳細資料報學院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備案。

3.鑒定制度。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其病情應經專家組鑒定,或到專業(yè)醫(yī)院進行鑒定。

4.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干預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全院各部門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tǒng)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自己的失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的,要對單位或個人實行責任追究。具體說來,在下列情況下,要追究單位或個人責任:

1.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需要某些單位協(xié)助而單位負責人不服從協(xié)調部門指揮的;

2.參與危機干預事故處理的單位,在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案后,拖延時間不能及時趕到現(xiàn)場,或在現(xiàn)場不配合、不服從統(tǒng)一指揮而延誤時機的;

3.主管學生工作領導及輔導員對學生心理危機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或不及時上報,或執(zhí)行學校危機干預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班級應針對本班學生的實際情況,本著教育為主、及時干預、跟蹤服務的原則,制定好本班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具體措施,暢通學生心理危機的早期預警通道,經常性地對本班有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逐一分析。應對失戀學生、學習困難學生、經濟困難學生、適應困難學生、就業(yè)困難學生、突然遭受重大打擊的學生給予特別關注,隨時掌握心理危機高危學生的心理變化。

第二十五條  各班級在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與證據(jù)保留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電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書信、照片等。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云南特殊教育職業(yè)學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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