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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學習】|銷售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及凈含量的干紅葡萄酒,法院判處商家退貨退款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19日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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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學習】|銷售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及凈含量的干紅葡萄酒,法院判處商家退貨退款

2024-09-09 19:42:19  點擊量:53

事實:消費者因淮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某商場銷售的“干紅葡萄酒”,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和凈含量,將其訴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觀點:消費者認為涉案食品標簽上未標示具體含量,也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強制性警示語,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禧瑞蓓公司(經銷商)認為涉案食品來源合法,符合國家銷售的質量標準,消費者要求懲罰性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消費者不屬于真正消費者。某商場(銷售商)認為消費者起訴沒有法律依據(jù),涉案食品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未對案涉情形作出可以予以賠償?shù)囊?guī)定;消費者購買涉案食品具有主觀惡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涉案食品中文標簽未載明凈含量及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警示語,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規(guī)定,涉案食品的標簽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中關于標簽標示的規(guī)定,屬于標簽瑕疵,但消費者無證據(jù)證明該瑕疵影響了食品安全和對其人身造成了損害;飲酒有害健康為社會大眾所知悉,未標示并不會產生其他引人遐想的誤導,作為紅葡萄酒產品,未標注凈含量亦不足以對消費者的購買產生誤導,故對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shù)脑V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判決:淮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某商場退貨退款。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0603民初2880號

原告:蔡某,男,漢族,住安徽省濉溪縣。

被告:淮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某商場,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負責人:丁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少林,安徽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某皊,該公司工作人員。

案件事實

原告蔡某與被告淮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某商場(以下簡稱某商場)、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貿易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鴻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被告某商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春雷、某貿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某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蔡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商場、某貿易公司返還購物款189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18900元,合計207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商場、某貿易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3月19日,我在某商場購買某品牌干紅葡萄酒10瓶,共計花費1890元。到家準備飲用時,發(fā)現(xiàn)此酒上中文標簽上沒有標示具體含量,也沒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強制性警示語,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的規(guī)定,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凌云商超在庭審中辯稱:1.案涉紅酒經銷商為某貿易公司,某商場為代銷。2.蔡某起訴沒有法律依據(jù),紅酒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未對案涉情形作出可以予以賠償?shù)囊?guī)定。3.蔡某購買紅酒具有主觀惡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除本案外,蔡某在其他省市有多起類似案件,有撤訴的也有判決駁回起訴的。

某貿易公司辯稱:1.某貿易公司銷售的葡萄酒來源合法,質量可靠,符合國家銷售的質量標準,并且證件齊全,有檢驗檢疫和進口通關等材料。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僅僅商品標識存在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懲罰性賠償責任。本案,蔡某要求懲罰性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3.蔡某一次性購買大量的高檔葡萄酒,其購買的數(shù)量和目的均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生活習慣。不是真正消費者,不應予以保護。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某貿易公司提交的(2019)浙0421民初2251號民事裁定書、(2019)浙0421民初2467號民事判決書、(2019)滬0116民初9125號民事裁定書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3月19日,蔡某在某商場購買某品牌赤霞珠紅葡萄酒10瓶,每瓶189元。該紅葡萄酒原產國智利,其中文標簽未載明凈含量亦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后蔡某以此為由要求某商場、某貿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蔡某遂訴至本院,致本糾紛產生。

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案涉紅葡萄酒中文標簽未載明凈含量及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某商場、某貿易公司是否應承擔退貨及十倍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衛(wèi)生部《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規(guī)定“4標簽4.4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因此,涉案產品的標簽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中關于標簽標示的規(guī)定,某超市作為銷售商,對其銷售食品及其標簽負有審核、注意的義務,現(xiàn)案涉產品存在明顯的標簽標示瑕疵,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標準,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經營者應承擔退貨、更換等義務,鑒于蔡某已飲用兩瓶,其應將剩余八瓶退還某超市,某超市退還其相應貨款1512元(189元/瓶×8瓶),對蔡某主張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進口商某貿易公司并非案涉買賣合同相對方,蔡某無權要求其退款。

關于十倍賠償?shù)膯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敝?guī)定,生產、經營商是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取決于標簽瑕疵有無影響食品安全或造成誤導。首先,關于是否會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蔡某除提出案涉紅葡萄酒標簽瑕疵外,無證據(jù)證明該瑕疵影響了食品安全,或案涉紅葡萄酒對其人身造成了損害。其次,關于是否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問題。飲酒有害健康為社會大眾所知悉,未標示并不會產生其他引人遐想的誤導,作為紅葡萄酒產品,未標注凈含量亦不足以對消費者的購買產生誤導。因此,案涉產品雖存在標簽上的瑕疵,但蔡某未舉證證明該瑕疵對食品的安全性造成影響或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故對蔡某要求十倍賠償?shù)脑V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淮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某商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蔡某貨款1512元,同時,蔡某向淮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某商場返還案涉8瓶優(yōu)寧可珍藏赤霞珠干紅葡萄酒;

二、駁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0元,由蔡某負擔149元,由淮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某商場負擔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鴻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劉國慶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

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shù)缺匾M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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