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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09日 02:42

  侵權行為或侵權事故致人傷亡,不僅會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而且會給直接與間接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精神損害即因侵權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而致其心理上的損害,包括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因喪失肢體,影響生活的痛苦,因容貌毀損致使婚姻、就業(yè)困難而產生的精神上的痛苦或致其失業(yè)、廢業(yè)或不得不轉業(yè)的痛苦,因后遺癥對將來生活產生的精神痛苦,或因上述狀況而致婚姻破裂而產生的感情上的痛苦、失望、不滿、怨恨等精神上的痛苦,致人死亡的近親屬因失去親人而導致的悲痛等①。這種損害是非財產損害的一部分,與財產損失無直接關系。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權人侵害其生命權、健康權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或肉體上的損害,包括受害人的肉體痛苦、精神折磨、喪失生活享受、生命縮短、喪失親人的痛苦等。本文僅就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睦碚撘罁?jù)、權利主體及賠償標準作一點粗淺的探討。

  一、侵害生命健康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睦碚撘罁?jù)

  人的生命健康、勞動能力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它既是人的生命的外在載體,又是生理機能,各種器官的有機組合,是其能正常進行各種社會交往的最基本保障。因此,當身體受到侵害時,其在精神上往往受到巨大的壓抑、憤恨等痛苦,在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情況下,死者的遺屬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失親之痛。對其工作、學習和生活產生不良影響,嚴重損害其身心健康,對這一損害不進行賠償是不公平的。

  人類社會自有法律文化以來,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這與整個社會的進步是相一致的。在人格權問題上,隨著社會的進步呈現(xiàn)擴張的`趨勢,人格權越來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視,且范圍不斷擴大。對人格權的法律保護亦越來越周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文明的進步,人們越來越重視精神權利的價值,重視個人感情和個人感受對于人存在的價值,重視精神創(chuàng)傷和精神痛苦對人格利益的損害。人們要求法律對其精神利益予以更高的重視和更嚴密的保護。當人的生命健康權遭受侵害時,在造成其財產上損失的同時,必然會造成其精神上的創(chuàng)傷,而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填補損害、撫慰精神和懲罰侵權的功能,如果對受害人只進行財產損失賠償,對其精神損害不予以賠償,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則是殘缺不全的②。

  國外不少法學家認為:精神損害是一種現(xiàn)實的損害,拒絕賠償將導致對受害人困苦的明顯的法律與社會冷漠,受害人會持續(xù)性的感到社會和法律是極端殘忍的。如果一個社會承諾保護人的身心健康的義務,則必須對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賠償可以恢復受害人自身的價值感,并消除其被殘忍對待的感覺③。

  中外立法對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均有體現(xiàn)。德國民法典第847條規(guī)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者,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shù)牧x務”;“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被害人所受侵害雖非財產上的損失,亦得因受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比毡久穹ǖ?10、711條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享有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度鹗總鶆辗ā返?7條規(guī)定,“對于致死或傷害,法院得斟酌特殊情況,允許受害人或者遺族,以相當金額之賠償。”《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guī)定:“任何人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使損害發(fā)生的人,對他人負賠償?shù)呢熑巍!边@里的“賠償”,被司法實踐認為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南斯拉夫《關于債務關系的法律》第155、200條亦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的定義及其賠償原則。我國臺灣民法亦確認了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失賠償制度,該法第195條和第194條分別規(guī)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有關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涉外人身傷害賠償?shù)囊?guī)范性文件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承認精神損害賠償。1982年交通部《關于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索賠標準的通知》中的“安慰撫恤金”和1992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試行)》中的“安撫費”均是對受傷致殘者和死者遺屬精神損害的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雖未規(guī)定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并未否定這一賠償,而且其規(guī)定的關于侵權行為的成立條件、效果等內容及其立法技術均符合現(xiàn)代民法有利于權利主體的權利保護的發(fā)展方向。民法通則第119條關于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亡的賠償項目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撫恤金,但它并不是限定性規(guī)定,從條文采取的不完全列舉中,推斷不出該條有排除對侵害公民人身權給受害人造成肉體或精神痛苦的損害給予賠償?shù)牧⒎ㄒ鈭D。相反,該條中的“等費用”應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金在內。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近年來,這類案例也不鮮見。如刁秋英被枯樹致殘案,受害人獲得了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費。

  總之,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豁椩瓌t,已為中外立法與司法實踐普遍承認。雖然這一賠償不能消除受害人的痛苦,但它可以撫慰受害人受到傷害的心靈,受害人可以用所獲得的金錢進行一些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動,使其從中得到樂趣,從極度的痛苦中解脫出來。這一賠償還可提高受害者的人身價值和尊嚴,懲罰加害方的侵權行為,有利于防止侵害生命健康權行為的發(fā)生,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二、侵害生命健康權之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

  日本民法明確規(guī)定了身體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享有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我國臺灣民法亦明確規(guī)定了身體健康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享有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試行)》中也有關于對受傷致殘和死亡遺屬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shù)囊?guī)定。

  可見,侵害生命健康權之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包括死者的近親屬和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已為中外立法認同。對此,筆者亦持贊同觀點。

  死者近親屬作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源于其自身權利受到傷害的事實。這是死者近親屬之所以成為侵害生命權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主體的基礎。

  死者的近親屬是指與死者有法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與死者有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的其他親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不僅使生命權人喪失生命,同時也破壞了死者的親屬身份關系,使死者的近親屬失去了原有的情愛、照顧、陪伴、安慰和保護,精神和情感受到終生創(chuàng)傷,倍受悲傷、絕望、憤怒、報復等痛苦之煎熬。而死者的這些精神創(chuàng)傷和痛苦是由侵權行為所致,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人應予以精神損害賠償。如果不賦予死者的近親屬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會導致對這部分人困苦的明顯的法律與社會冷漠,進而導致法律的正義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xiàn),因而,死者的近親屬應當是侵害生命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

  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受害人作為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主體源于其自身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包括肉體上的不適和痛苦,情感上的創(chuàng)傷或生活樂趣的喪失及精神障礙等損害事實。這類權利主體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植物人。

  成年人作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比較好理解,未成年人在受到嚴重傷害,特別是肢體傷殘、容貌毀損或喪失某種生理機能時,雖其意識能力低下,暫時無精神痛苦的感受,但隨著其年齡的增長,因傷害所致的精神損害必然發(fā)生。如某醫(yī)院在為一名六歲女童割闌尾時,誤將其子宮切除。該女童當時并未表現(xiàn)出多么嚴重的精神痛苦,但隨著其長大成年,這一傷害的后果將會對其戀愛、婚姻產生巨大影響,因此給其帶來的精神痛苦也將是巨大的,甚至是終生無法擺脫的。因此,未成年人在其身體健康權受到嚴重侵害時,雖然該傷害當時并未對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損害將必然發(fā)生。因此,未成年人亦應作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

  精神病人和植物人受到傷害時,能否作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有人認為,因精神病人和植物人失去了感知精神痛苦的能力,因而,不能作為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欠妥。精神病人仍有一定的意識和感知能力,并且尚有痊愈的可能性。植物人雖然大腦已經死亡,失去了意識能力,只是心臟還在跳動,呼吸尚未停止,但根據(jù)我國醫(yī)學上判斷死亡的標準,只要心跳和呼吸尚未停止,就應認為此人尚未死亡。因此,精神病人和植物人作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并未終止,只是其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其民事權利的實現(xiàn),需要其監(jiān)護人代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已。因而,精神病人和植物人應當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

  另外,在受害人受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其近親屬亦應成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因為喪失勞力者必然會給其家庭生活帶來困難和壓力,給其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在某種程度上他們給家人帶來的精神痛苦并不次于死亡者給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損害④。

  三、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我國民事立法對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臉藴饰醋饕?guī)定。事實上,對這一賠償制定一個統(tǒng)一的數(shù)額標準并不適宜,而且在審判實踐中也難以實現(xiàn)。因為,每一案件中,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不同,侵權情節(jié)不同,受害人所受損害的程度不同,各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因此,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應根據(jù)個案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應堅持法官酌定和限幅數(shù)額相結合的原則。法官酌定原則即由法官根據(jù)具體案情,對賠償額進行自由裁定。由于沒有統(tǒng)一的計算標準,加上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觀點,所以,這一原則往往導致對相同的損害做出賠償額極為懸殊的判決。限幅數(shù)額原則,即制定固定的賠償金標準,規(guī)定各種精神損害上下限賠償數(shù)額。這一原則忽視了法官綜合各方面因素對個案進行裁量的權利??赡軐е滤龅呐袥Q不符合當?shù)氐纳鐣洕鸂顩r。因此,對侵害生命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應堅持法官酌定和限幅數(shù)額相結合的原則。

  在確定具體標準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第一、設立這一制度的目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哪康木褪菫榱藫嵛渴芎θ撕蛻土P侵權人。即然如此,那么,賠償?shù)臄?shù)額就要與賠償?shù)哪康南嘁恢?。過低的賠償數(shù)額既無法使受害人得到撫慰,也起不到懲戒侵權人和社會其他成員的作用。

  第二、要考慮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huán)境,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必須要考慮社會的經濟發(fā)展狀況。脫離實際的判決只能是一紙空文,撫慰與懲戒作用均無從談起⑤。

  第三、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事件。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只有主觀上有過錯的行為人才承擔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shù)呢熑?。但是,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非物質的主觀損害,侵權人故意和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不同,對受害人所產生的精神損害的程度亦不同。過失致害給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創(chuàng)傷較之故意致害造成的心理創(chuàng)傷易于撫平。所以,在確定賠償責任時,要注意區(qū)分故意侵害與過失侵害,故意侵權行為人應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⑥。

  第四、要考慮損害程度。對于一般的人身傷害,侵權人除賠償因此給受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外,由侵權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無需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肢體殘廢,視覺、聽覺喪失及其它損失及功能喪失者,因對受害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將帶來一定的影響和不便,應認定為較嚴重的精神損害。容貌毀損或身體致殘且喪失勞動能力者,因將對其職業(yè)選擇,工作安排,社交活動,戀愛婚姻和家庭生活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給其親屬帶來極大負擔,應屬嚴重精神損害。對于死者近親屬所受精神損害程度的確定,應考慮死者在家庭中的地位,其與近親屬之間關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若死者系家庭中的頂梁柱,其生前對上要贍養(yǎng)父母,對下要撫養(yǎng)子女,其死亡將對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則此種損害應為嚴重的精神損害。如果死者為獨生子女,則其即為家庭的未來和希望。其死亡不僅使其家庭失去了原應有的天倫之樂,而且使其家人失去了精神支柱,給其近親屬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嚴重影響其近親屬的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此種精神損害應為嚴重損害。另外,在考察受害人所受精神損害的的程度時,還應考慮其心理素質和性別因素。同樣的人身傷害,受害人會因受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和男女性別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精神損害。一般地,心理承受能力弱者受到的精神損害嚴重,女性比男性受到的精神損害嚴重。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幅度可參照以下標準:

 ?、偾謾嗳擞捎谶^失給受害人造成一般精神損害的,由侵權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可不予賠償;

 ?、谟捎谇謾嗳说倪^失給受害人造成較嚴重的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為500元至5000元;

 ?、塾捎谇謾嗳说倪^失給受害人造成較嚴重的精神損害的,賠償額為5000元至2萬元;

 ?、芮謾嗳斯室馇趾κ芎θ说纳】禉?,給受害人造成較嚴重的精神損害的,賠償額為1萬至3萬元;⑤侵權人故意侵權,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額為1萬元至5萬元。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如導致受害人自殺)或給未成年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可突破以上幅度,加重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注釋:

①③④參見鄧瑞平:《人身傷亡精神損害賠償研究》,《現(xiàn)代法學》第20卷 第3期。

②參見楊立新、劉忠著《損害賠償總論》第384~385頁。

⑤參見《當代法學》1994年第6期:劉明飛:《論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范圍》

⑥參見《法學》1997年第11期:楊美華、孫曙東著《精神損害賠償?shù)膸讉€問題。

(作者單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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