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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1月27日 20:01

律師觀點分析

1、案件詳情: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死者某某為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生前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曾在成都某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退休后尚以單位職工名義繳納職工養(yǎng)老保險。死者某某與被告兩家屬相鄰關系。某年某月,被告在改建房時擅自改造原告與被告兩家相鄰關系中的通道,給路人帶來了行走及駕自行車及電瓶車車輛的危險性。

死者生前在回家時,與自有電瓶車一道掉入被告房屋后陽溝左后角轉彎處,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某某死亡的賠償責任。

2.律師點評:

因本案為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的事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钡囊?guī)定,本案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

死者的死亡與被告改造道路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如下:

首先,被告與原告系相鄰關系,相鄰權是相鄰關系人的相對人必須保障相鄰關系人的通風、彩光、通行的權利。被告無權剝奪其通行權,特別是歷史形成的通行權利;

其次,被告對原始通道的改造應當征求原告及生前的某某同意。被告不僅如此,而且在改建通道時,增加了路人的安全隱患;

綜上,某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損失如下:

(一)死亡賠償金

(二)喪葬費

(三)誤工費

(四)精神撫慰金

(五)交通費

(六)財產損失

綜上,死亡產生的損失合計為******.**元

3、律師建議:

“生命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機能正常、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和精神賠償。”

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甚至剝奪自然人的生命。但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所保護的自然人的具體人格利益有區(qū)別,生命權主要保護的是自然人生命的延續(xù),健康權主要保護身體各組織及整體功能正常,而身體權則主要保護身體組織的完整。當侵害自然人的身體但未侵害其組織和功能正常,侵害的僅是自然人的身體權,而非健康權。

4、參考案例:

1.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張XX、張XX訴朱XX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案號:(2018)冀02民終2730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第98號

2.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殘疾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尹XX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于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損失范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應予賠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總第269期)

3.賣日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店內從事產品宣傳,但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劉XX訴孫XX、李X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日常生活用品的個體店主允許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產品宣傳服務時,其作為場地提供者,應對所宣傳的產品及服務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必要的審查,若未盡此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1期(總第267期)

4.擅自砌墻將河道引入廠區(qū)妨礙行洪導致洪水毀墻奪路溺死他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汪XX訴儀XX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6期(總第248期)

5.物業(yè)公司未對小區(qū)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湯X1訴連云港XX公司、灌南縣XX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物業(yè)公司作為小區(qū)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應當對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yè)公司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及時維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時的安全。物業(yè)公司未盡到該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3期(總第245期)

6.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權益受到損害,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蔣XX、曾X訴覃XX、蘇XX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民法鼓勵民事主體積極開展合法、正當?shù)纳鐣煌?。行為人在正常社會交往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系,行為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5)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211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7.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安排管理,應對乘客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高子玉訴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場所或設施的安全性,也要對在場所內活動或使用設施的人進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幫助,以預防侵害的發(fā)生。地鐵公司主要以自動檢票閘機控制乘客的進出站,如果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導致乘客在無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況下受傷,則應認定地鐵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9期(總第227期)

8.酒店經營者、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趙XX訴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經營者,對入住酒店的消費者應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經營者因管理、服務瑕疵等安全隱患而致消費者產生人身傷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酒店經營場所的出租方對于事發(fā)場所管理不善的,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發(fā)生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期(總第207期)

9.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楚XX訴李XX、廣東省XX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職工的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和職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案號:(2017)湘10民終825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10.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姜XX訴重慶市XX公司、重慶XX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侵權包括行為競合致人損害的行為,也即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號:(2016)渝0120民初34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11.水庫管理者在盡到適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擅入釣魚、游泳者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蔡X、戴XX訴古雷開XX管理處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水庫作為提供農田灌溉和生活飲用水的水利設施,不屬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場所,作為水庫管理者在盡到適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對擅入釣魚、游泳者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案號:(2016)閩06民終112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1輯(2017.5)

12.高風險或競技性體育運動中,因運動固有風險造成的人身損害,由冒險者自擔責任——費XX訴周XX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高風險運動中或競技性體育運動中,因運動固有風險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由冒險者自負風險、自擔后果。

案號:(2016)京02民終492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07輯(2017.1)

13.對抗性體育競賽中的人身損害,雙方均無過錯或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難符公平的,適用損失分擔規(guī)則處理——楊XX訴賓成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抗性激烈的體育競賽具有高風險性,對于因參加體育活動而引發(fā)的人身損害,在雙方均無過錯或適用其他歸責原則難符公平的情形下,對損害結果應適用損失分擔規(guī)則處理,并應從補償范圍、影響補償因素和分擔損失比例等方面綜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實踐性。

案號:(2015)永中法民一終字第19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14.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模讷@得工傷賠償后仍有權繼續(xù)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趙XX訴無錫XX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本案要旨:勞動者在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下,仍有權利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侵權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不能理解為勞動者在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不得再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侵權賠償,只是勞動者應優(yōu)先通過工傷待遇獲得賠償。我國工傷保險和侵權賠償競合時的關系是“工傷優(yōu)先+差額補充”模式,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在獲得工傷賠償后仍有權繼續(xù)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賠償是過錯責任,但法院認定用人單位過錯時標準要低,不同于一般侵權的過錯認定標準。

案號:(2015)錫民終字第297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4輯(2017.8)

15.多因共致同居女友猝死出租房中,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系和經濟能力分擔損失——王XX、張XX訴黃XX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爭吵中因疾病在內的多種原因致人死亡,雙方均無過錯且不屬于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系和經濟能力等因素由當事人分擔損失。

案號:(2015)集民初字第221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4輯(2018.6)

16.校外托管機構屬于“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同學校、幼兒園等同樣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胡XX、林XX訴寧能棕、廈門XX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校外托管機構作為未成年人的臨時寄托主體,應認定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的“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同學校、幼兒園等同樣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校外托管機構就被托管對象人身損害承擔責任須具有兩個特殊要件:一是人身損害須發(fā)生在教育機構之內,且屬于學習、生活期間;二是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所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案號:(2015)湖民初字477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2輯(2018.4)

17.共同飲酒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發(fā)生致人損害后果的,共飲人需擔責——趙XX、吳XX訴趙XX、唐XX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共同飲酒發(fā)生致人損害后果,共飲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15)鄂宜昌中民一終字第0041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6輯(2016.2)

18.先行侵權行為并未直接導致最終損害,但若與最終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應當認定侵權人責任成立——李學州訴申學文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先行的侵權行為誘發(fā)了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險行為并導致?lián)p害發(fā)生,雖然先行侵權行為并未直接導致最終損害,但若先行的侵權行為與最終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則也應當認定侵權人的責任成立。此外,侵權人責任成立并不排斥過失相抵規(guī)則的適用。

案號:(2014)臺溫民初字第103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4輯(2017.8)

19.第三人受到飼養(yǎng)動物驚嚇而避讓致受害人損害的,應認定受害人的損害與飼養(yǎng)動物的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左強訴王玉銀、白牧等健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飼養(yǎng)動物并未和第三人的身體產生直接接觸的情況下,第三人因受到飼養(yǎng)動物驚嚇而避讓,因此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盡管飼養(yǎng)動物并沒有直接造成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受害人的損害后果距離飼養(yǎng)動物的驚嚇較為遙遠,但因為符合社會常理而具有相當性,應當認定受害人的損害與飼養(yǎng)動物的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受到飼養(yǎng)動物驚嚇后避讓而致人損害的間接侵權中,除了飼養(yǎng)動物的驚嚇,還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與飼養(yǎng)動物驚嚇原因力相適應的責任份額。

案號:(2014)二中民四終字第204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8輯(2014.2)

20.行為人的語言刺激在特定的時空環(huán)境下,可以構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楊XX、胡XX訴魏XX、魏XX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的語言刺激在特定的時空環(huán)境下,可以構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行為人對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14)大邑民初字第1879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23輯(2018.5)

21.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僅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均無過錯,還需要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田XX訴楊X生命權侵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不僅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均無過錯,還需要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一審判決結果與社會公共利益有矛盾的,上級法院可以超出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案號:(2017)豫01民終1484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2

22.結伴野外游泳參與者未盡到互助義務的,應當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沈XX、沈XX訴王XX、章XX、王XX、王XX、吳XX、王XX、王XX、董XX、王X、奉化市莼湖鎮(zhèn)同山村村民委員會、奉化市莼湖鎮(zhèn)同山村經濟合作社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結伴野外游泳的參與者負有互相照顧、救助義務,若參與者未盡到相關義務,應當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水庫管理人負有確保水利設施建全、功能完好等保障義務,但對進入水庫游泳者不負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到水庫游泳,不慎溺水身亡應由監(jiān)護人承擔監(jiān)護不力的責任。

案號:(2016)浙民申591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0

23.養(yǎng)老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老年人走失溺亡的,需承擔合理限度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黃X、黃XX等訴江陰市XX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安全保障義務系從事經營活動的營利性組織應盡的法定義務。養(yǎng)老機構作為提供居家養(yǎng)老服務的專業(yè)機構,對在提供養(yǎng)老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致使老年人走失并最終溺亡的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因養(yǎng)老機構的過錯與老年人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養(yǎng)老機構僅需承擔合理限度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5)蘇審三民申字第0053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17

24.村委會對公共設施未盡管理維護義務應擔責——羅XX訴福建省武夷山市興田鎮(zhèn)興田村民委員會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村民委員會負有對管理范圍內的井蓋等公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的義務。因怠于修理維護損壞的公共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村委會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5)南民終字第15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14

25.友情駕駛陪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劉XX、朱XX、丁XX、劉XX訴許XX、孫XX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純粹好意、無償、利他的駕駛陪練本身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而是情誼行為,但一旦實施,施惠人即需對受惠人的人身、財產負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號:(2014)阜少民初字第000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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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http://m.u1s5d6.cn/newsview135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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