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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網絡糾紛典型案例,未成年、家長都該看看→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19日 03:53

5月2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首互未來”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通報自建院以來涉未成年人網絡糾紛審理情況并發(fā)布典型案例。北京互聯網法院發(fā)現,通過案件審理,反映出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仍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空間合法權益保障仍需加強。

涉未成年人網絡糾紛審理中

發(fā)現了什么問題?

家長、學校、社會

應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

案件反映出的問題

一、未成年人用網行為受監(jiān)管不足,網絡沉迷問題較為突出

在網絡娛樂消費領域,特別是網絡游戲、網絡直播領域,未成年人易出現沉迷,并進行打賞、充值,甚至存在個別未成年人購買代練級服務的情況。此外,案件中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監(jiān)管、規(guī)避平臺認證措施的情形,如使用父母的設備、賬號進行注冊和支付,購買成年人賬號或者代充值服務,以繞過未成年人身份認證,導致未成年人使用網絡娛樂消費時間遠超過國家規(guī)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網時間,引發(fā)網絡沉迷。

二、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意識較弱,易受不良信息侵害

網絡信息龐雜多樣、良莠不齊,未成年人對網絡信息辨別能力有限。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不良信息,影響身心健康。如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軟色情漫畫充值案”中,未成年人長期沉迷含有“軟色情”的漫畫,造成了財產損失的同時也影響身心健康發(fā)展。此外,網絡詐騙等違法信息也嚴重侵害著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如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贈送游戲皮膚等內容實施詐騙行為,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失。

三、未成年人既是人格權侵權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

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既有涉及網絡欺凌、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等人格權侵權行為的受害者,也有侵權行為的加害者。此類案件反映出以下特點:一是線下矛盾引發(fā)網絡侵權。如未成年在校內等線下場景引發(fā)糾紛,轉而在網絡中互相攻擊、實施網絡暴力、公布他人個人信息等引發(fā)糾紛。二是公共事件引發(fā)網絡侵權。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女童綁樹視頻”人格權糾紛中,被告以實施輿論監(jiān)督為由,未經同意拍攝了女童被綁樹的視頻,其中女童面部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褲,視頻上傳至社交平臺大范圍傳播擴散引發(fā)侵權。三是“飯圈”文化不良影響引發(fā)網絡侵權。受“飯圈文化”的影響,部分未成年人熱衷于打榜控評等非理性追星行為,網絡言論失范問題較為突出。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權侵權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成年人均存在網絡素養(yǎng)不足、未成年人保護意識不足的問題。

四、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費習慣,易進行沖動消費

案件反映出大額消費行為是引發(fā)未成年人網絡糾紛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費額遠遠超過未成年人的日??芍浣痤~。在充值打賞類案件中,尤其在涉及網絡游戲、網絡直播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短期內消費金額畸高,或長時間持續(xù)性消費等情況。在網絡購物類案件中,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費習慣,易沖動消費購買不符合其年齡或生活學習需求的物品的情況比較突出。

未成年人網絡空間權益受侵害

及行為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不足,網絡素養(yǎng)有待提升

從未成年人對網絡的認識來看,部分未成年人缺乏網絡道德意識和法治觀念,在互聯網上實施侵權行為。加之互聯網信息質量良莠不齊,未成年人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危害和影響。從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用途來看,進行娛樂消費的占比較大,使用互聯網提升科學素養(yǎng)、改善學習能力、拓寬視野思維的比重仍需提升。

二、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自身網絡素養(yǎng)不足,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jiān)督不到位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自身網絡素養(yǎng)不足,對未成年人引導和監(jiān)督不到位,是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遭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現為:一是自身用網能力不足。部分家長自身使用手機也多用于娛樂消費,對于科學用網知識掌握不夠,難以指導未成年子女科學用網。二是疏于監(jiān)督指導未成年人用網行為。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充值打賞案件中,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均使用父母的賬號登陸消費,而父母未安裝網絡保護軟件,疏于保管個人的電子設備和支付密碼,且對未成年人的上網活動不甚了解。三是未能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部分家長對未成年人學習與休閑的時間缺乏合理安排,用手機等電子設備代替親子陪伴。

三、相關市場主體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不完善,內容生態(tài)仍需優(yōu)化

北京互聯網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視頻、網絡社交、電子商務等多類型平臺,案件反映出部分相關市場主體在未成年人保護的技術措施、身份驗證、信息內容建設、投訴處理機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技術措施方面,部分智能終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未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未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在身份驗證方面,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身份核驗方式較為單一、放任未成年充值行為,甚至為未成年人提供游戲賬號購買、代充值等服務,電子商務平臺對此監(jiān)管不力。在內容管理方面,部分網絡服務者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進行顯著提示,對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處置措施不夠及時到位。同時,為未成年人打造的“專屬內容池”內容不夠豐富、吸引力不足。在投訴處理方面,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尚未設置未成年人投訴處理的專門渠道,相關投訴處理流程不夠便捷。

四、學校在培養(yǎng)未成年人全面發(fā)展、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方面仍需加強

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權案件中,部分未成年人在學校發(fā)生糾紛,未成年人或家長在網絡上發(fā)表不當言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學校在引導學生和家長正確處理校園矛盾上存在不足。此外,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謊稱學校通過網絡繳納學費,但實際進行充值打款,反映出學校在普遍開展線上教學及相關活動的同時,引導未成年人正確用網、加強與家長溝通方面仍有不足。

五、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能有待進一步發(fā)揮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了相關部門應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種類,監(jiān)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等。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相關行政部門在監(jiān)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義務、做好網絡信息內容分類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中存在部門規(guī)章不完善、職能劃分不夠清晰等問題。

六、全社會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仍需加強

案件反映出,全社會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特別是在網絡空間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識仍需加強。如網絡用戶在網絡空間中缺乏對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的意識;各類社會主體對及時發(fā)現和處置危害或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重視程度不夠;網絡空間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yōu)質內容供給仍不足。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劉某訴趙某侵害人格權案

——輿論監(jiān)督過程中

應注意保護未成年人人格權

基本案情

某日,小女孩劉某因不愿上學而哭鬧,父母將其綁在街邊樹上進行教育。路人趙某使用手機拍攝了上述過程,并將視頻私信給網絡大V在社交媒體平臺進行傳播,引起廣大網友對劉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熱議。視頻中,劉某的面部特征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褲。劉某的監(jiān)護人以拍攝者趙某侵犯劉某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發(fā)布的視頻包含有劉某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從拍攝并傳播涉案視頻目的、手段來看,趙某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卻在客觀上給劉某造成了次生傷害。趙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輿論監(jiān)督的限度,已經背離了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此外,從涉案視頻中可以看出,趙某在拍攝涉案視頻時,劉某的監(jiān)護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經通過行為明確表示不愿意通過錄制視頻擴大知曉范圍的主觀意愿。雖然劉某被其父母當街管教,但知悉范圍限于當地當時的過路人群,對劉某造成的影響有限。趙某傳播涉案視頻的行為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和隱私部位,一旦擴大傳播,不僅可能會讓劉某的同學等相關人士知曉,也可能會帶來社會熱議的后果,將對劉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上的損害。法院最終認定趙某侵害了劉某的肖像權、隱私權,判決趙某向劉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由父母綁女童視頻網絡傳播引發(fā),被告方抗辯稱其傳播的目的是想借助輿論監(jiān)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本案的審理涉及到未成年人人格權保護與輿論監(jiān)督兩者的利益平衡。未成年人代表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且身心尚未成熟,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要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公眾對于社會上發(fā)生的不當行為均有權發(fā)表言論進行批評,但這種批評應當有一定限度,特別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時,應當把未成年人權益放在首位。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同時,要注意手段合理、方式得當,確保在最大程度的范圍內,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案件審結后,法院向涉案社交媒體平臺發(fā)送司法建議,督促其加強涉未成年人內容審核,該平臺積極回函并改進涉未成年人內容審核機制。本案入選“2020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

案例二

王某訴某網絡公司網絡服務合同案

——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閱讀服務

因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基本案情

初中生王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被告運營的漫畫閱讀平臺進行付費閱讀,累計閱讀漫畫書目100余篇,持續(xù)時間長達一年半,共充值支付款項1400余元。王某父母發(fā)現后與被告進行溝通,明確表示不予追認并要求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額退款。原告的監(jiān)護人認為,王某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該充值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等不相適應,且被告提供的漫畫包含裸露、性挑逗等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也未設置未成年人身份認證及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具有明顯過錯,故該網絡服務合同應屬無效,被告應全額退還原告的充值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消費金額并不超出其認知水平,但涉案漫畫部分內容因包括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的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的文化產品而受到行政處罰,其他內容包括大量刺激性、挑逗性文字,裸露的畫面等,不僅不適宜原告閱讀,也不適宜與原告處于同一年齡階段的其他未成年人群體閱讀,被告對此缺乏顯著有效的提示。涉案漫畫內容還可能對青少年群體身心健康和價值觀的養(yǎng)成產生錯誤引導,與強化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共識明顯相悖。因此,涉案合同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充值錢款,對于賬戶中的剩余虛擬貨幣由被告收回處理。

典型意義

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同,本案原告尚未滿14周歲,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不成熟,正處于“拔節(jié)孕穗”期,成熟的價值觀及是非辨別能力尚未形成,在網絡環(huán)境中易受不良信息侵蝕,應給予特殊保護。強化未成年的網絡保護,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并非一家之力即可實現,需要全社會共同承擔起責任。被告作為提供網絡文化產品的平臺,應當在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未成年用戶的識別機制,針對未成年用戶優(yōu)化產品設計,對產品中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內容生態(tài)治理、培育向上向善文化。

案例三

李某訴孫某、張某侵害名譽權案

——家長在處理子女校園糾紛時

不應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李某與孫某一是幼兒園同學,某日李某在學校與其他同學進行打鬧時無意間擠傷了孫某一。后孫某一父母孫某和張某在該幼兒園建立的家長微信群內對李某進行辱罵,稱其“垃圾”“擾亂課堂秩序”“耍賴”等。李某的監(jiān)護人認為,孫某一父母的言論在家長和同學之間流傳,引發(fā)了大家的惡意評價,對李某造成了嚴重影響,導致其社會評價明顯降低,甚至被迫轉學,嚴重侵犯其名譽權,因此要求孫某和張某在家長群中向李某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互聯網的言論傳播快、影響大,網絡用戶發(fā)表針對未成年人的評論時更應格外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及心理健康,不應做出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結合二被告發(fā)布言論的上下文語境、內容等,能夠讓涉案微信群內的言論受眾即其他家長意識到其言論指向原告。二被告在涉訴言論中使用“垃圾”“打花了”“侮辱”“耍賴”等用語對一名兒童進行人身攻擊,明顯超出正常批評限度,顯然會對原告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產生較大損害,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故法院判決被告在家長群中向原告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針對互聯網時代校園糾紛的線上化明確了行為邊界。兒童的身心尚未成熟,需要國家、家庭、學校、社會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幼兒園是學齡前兒童除家庭之外最重要的生活學習場所,對于幼兒園同學之間產生的糾紛,家長應在充分理解兒童成長規(guī)律和身心特點的基礎之上,理性對待、謹慎處理,不能生硬地套用成年人的標準判斷、評價其行為動機和邏輯。面對未成年人之間產生的糾紛,家長應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基礎上采取合理的溝通方式,避免因糾紛處理不當對未成年人帶來的次生傷害。

案例四

李某訴某網絡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案

——未成年人網購大額商品

未經追認購買行為不生效

基本案情

初中生李某未經父母同意,在某電子商務平臺的店鋪中購買了一輛價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車,并以其母親的名義通過先買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該訂單。摩托車到貨后的第二天,李某在摩托車未上牌照的情況下上路被交警扣車,李某父母方得知該情況。李某的監(jiān)護人認為,李某購買摩托車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未成年人認知范圍,購買行為未經監(jiān)護人追認,應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要求店鋪返還購車款。被告認為,原告在購買過程中并未將身份證、身份證號碼發(fā)給涉案店鋪客服,要求開具發(fā)票時,被告才通過原告提供的身份證件得知其真實年齡。原告母親對自身賬號保管不嚴,應對此承擔監(jiān)管失責的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品不屬于一般性消費品或普通生活用品,且對于駕駛年齡有限制要求,就商品性質和價格而言,原告的購買行為明顯不符合通常認知可以接受的未成年人處分財產的范疇,與原告的年齡不相適應。在原告監(jiān)護人明確表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李某的購買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原告李某的購買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原告未經父母同意即使用其母親的賬戶進行支付,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未能合理監(jiān)管未成年人網絡消費行為,具有一定的過錯。與此同時,被告作為賣方在銷售過程中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項,原告向被告返還所購商品,但由此產生的運費及訴訟費用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典型意義

在信息網絡買賣法律關系中,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相較傳統(tǒng)的線下交易難度更大。商家在交易時雖然無法一一查驗消費者的身份信息,核實消費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在消費者提供身份證或者通過其他渠道了解到對方系未成年人時,應及時催告監(jiān)護人追認。此外,父母應當加強對孩子的引導和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理性、正確的消費觀念,同時保管好消費賬戶和支付賬戶,以免發(fā)生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的消費情況。

案例五

某明星訴王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未成年人在網絡中謾罵他人

構成名譽權侵權

基本案情

原告為某演藝明星,被告王某為高中生。王某發(fā)布數篇網絡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論對原告進行侮辱謾罵。原告認為,雖其為明星,需容忍大眾適當的評論甚至批評,但王某的惡意言論已經超出了原告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王某主張,其發(fā)布相關信息系因聽信網絡中關于原告的“黑料”。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在網絡中表達言論的同時,也應保持必要的客觀、理性,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逾越言論自由與輿論監(jiān)督的合理邊界。一旦言論涉及破壞他人名譽,使得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將會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在網絡中的發(fā)言用語粗鄙不堪,缺乏客觀、理性的立場,只為個人情感的恣意宣泄,充斥謾罵和人身攻擊,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貶低、侮辱,逾越了言論自由和輿論監(jiān)督的合理邊界。被告發(fā)布的博文主觀惡意明顯,且會對原告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名譽權侵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致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網絡空間給予了未成年人充分自我表達的平臺,但網絡信息良莠不齊,未成年人判斷能力不足,容易受到網絡不良信息的影響。該案反映出,清朗的網絡環(huán)境對于未成年人的成長至關重要,要及時遏制“飯圈”亂象,防止網絡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危害或不良影響,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塑造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建立清朗的網絡空間,需要家長、學校、平臺、社會的共同努力,同時,未成年人也要樹立“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治意識,在表達個人觀點的同時,注意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人格尊嚴,共同維護清朗的網絡空間和健康的網絡生態(tài)。

案例六

王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

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網絡平臺對于侵害未成年人

權益的行為應采取有效措施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李某玩手機游戲時,在網絡游戲平臺上認識了某網友,該網友以免費贈送游戲“皮膚”引誘李某加QQ好友,又要求李某用成人微信掃二維碼領取皮膚。李某以其母王某的微信掃碼后,該網友以王某微信違法、需要解除風險否則上門抓人為借口,欺騙恐嚇李某又添加某“警察”的QQ。犯罪嫌疑人假冒警察,通過會議視頻,欺騙誘導李某用母親的微信掃二維碼,完成多筆付款,包括在本案被告電商平臺某店鋪中下單購買的一筆4000余元的電子禮品卡。后李某父母報警,公安機關已經刑事立案。李某的母親王某認為被告平臺對用戶及店鋪的管理不當造成其損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被告認為,原告的損失是網絡詐騙的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行為造成,被告作為電子商務平臺,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履行了法定的對用戶和商鋪的注冊審核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導致王某財產損失的原因是其子李某被他人欺騙誘導,使用原告的賬戶為他人在被告經營的平臺內某店鋪購買可即時收貨并用于充值消費的電子禮品卡進行掃碼支付。從刑事案件立案情況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及平臺內店鋪直接實施了侵害原告財產的行為。從被告履行對用戶及平臺內經營者義務的情況看,下單的用戶完成了法定的注冊程序,被告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審核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之子下單支付的是即時送達的電子禮品卡,原告通知被告時,被告客觀上已經無法及時阻斷交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其子因遭受網絡詐騙造成的財產損失,證據不足,于法無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審理過程中,被告表示已經對下單賬號采取了相關措施,并愿意配合公安機關對相關賬號的情況開展調查。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遇網絡詐騙的案件引發(fā)關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在網絡游戲平臺中利用未成年人獲取游戲裝備的心理,實施網絡詐騙的案例。本案提醒廣大家長,應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對網絡不良信息、不法分子、詐騙行為的識別能力。網絡服務提供者,特別是未成年人用戶較多的游戲平臺、網絡社交平臺等,應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審核力度,對用戶加強關于違法犯罪行為的提示,不斷提升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案例七

劉某訴某直播平臺網絡服務合同案

——發(fā)送司法建議推動直播平臺

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是一名小學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其父親的手機號在被告運營的直播平臺注冊賬號。僅8天的時間內,劉某通過微信給該賬號充值4萬余元,并將這些充值金額在該直播平臺上通過購買虛擬禮物并打賞的形式進行消費。原告的監(jiān)護人認為,原告作為小學生,充值的金額和消費的行為已經超過其民事行為能力的范疇,應不發(fā)生效力,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充值款。

裁判結果

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所進行的高額充值打賞行為與其身份、年齡和經濟狀況不相適應。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當事人達成和解,被告同意返還原告的充值款項。案件審結后,法院就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的被告平臺在實名認證、未成年人身份識別、風險防控、主播監(jiān)管等方面的機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該平臺發(fā)送司法建議,推進該平臺完善注冊、充值、打賞環(huán)節(jié)的身份認證機制,優(yōu)化風險監(jiān)測防御機制,加強平臺主播的監(jiān)管、培訓、懲戒,構建未成年人內容建設體系。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理性消費的意識,在互聯網經濟高速發(fā)展的當下,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額充值打賞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本案充分體現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網案件辦理過程中審判職能延伸作用的發(fā)揮。一方面,積極促進調解,及時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就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的被告作為網絡直播平臺經營者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機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平臺方發(fā)出司法建議,有利于敦促相關平臺履行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網絡空間。

案例八

張某訴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搭建全國法院首個線上家庭教育平臺

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是一名小學生,在放假期間,張某父母在未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未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消費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將張某母親個人手機交予張某使用,使得張某以其母名義注冊某直播平臺賬號,在無需輸入支付密碼的情況下即得以在網絡平臺對游戲直播進行充值打賞,僅6天打賞1萬余元。張某的監(jiān)護人認為該大額充值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已充值的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期間,張某本人線上出庭說明情況,證明充值確由其本人實施,后張某的父母與被告達成和解協(xié)議,申請撤回起訴。案件審理中,法院發(fā)現張某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將個人手機交予未成年子女使用,但不關注使用時間及內容,且對個人支付賬戶保管不當,反映出存在對未成年子女關注不足,自身網絡安全意識不強等問題,致使張某一定程度沉迷網絡。法院遂向張某的父母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其教育引導子女健康上網,加強親子陪伴,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并在法院線上家庭教育平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學習掌握主要直播平臺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提升家長網絡素養(yǎng)及孩子自我管理能力方面的相關課程。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未成年人在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等平臺大額充值打賞糾紛不斷引發(fā)關注。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fā)現,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糾紛中,許多未成年人的家長存在自身網絡素養(yǎng)不足,對個人電子設備或支付密碼保管不當,對未成年人用網行為教育、示范、引導和監(jiān)督不到位等問題。本案就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件,法院發(fā)現上述問題后及時向張某的父母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其盡快提升自身網絡素養(yǎng),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為進一步提升網絡保護家庭教育水平,法院還結合涉網案件特點,與相關研究機構共同創(chuàng)設全國法院首個線上家庭教育平臺,包括健康上網、網絡法治、家庭教育三個板塊,集合來自司法機關、高校等研究機構、有關社會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等不同領域提供的專業(yè)課程及主要互聯網平臺的“青少年模式”使用指南,切實為家庭安全用網提供智力支持,本案即是依托該平臺,幫助監(jiān)護人提升網絡素養(yǎng)的實例。此外,法院還建立起家庭教育指導反饋機制,通過與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義務人進行談話、發(fā)放問卷等方式,及時跟進了解學習情況,督促他們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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