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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設備和電池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5年07月15日 15:49

個人電子設備和電池屬于危險物品。因為一旦損壞,它們會產(chǎn)生熱量,進而短路并導致火災。

此處說明了關于您的個人電子設備和電池的詳細信息。這些標志顯示了您是否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隨身攜帶:

旅行時,不允許攜帶故障或損壞的個人電子設備或電池或者因安全原因被制造商召回的物品。

電子設備和電池的列表并非詳盡,可能隨時擴充。

鋰離子電池的功率單位為瓦時 (Wh)。對于鋰金屬電池,注明了鋰含量 (LC)。

電池功率的轉換公式:

瓦時 (Wh) = 安培時 (Ah) x 電壓 (V) 或瓦時 (Wh) = 毫安時 (mAh) x 電壓 (V)/1000

功率限制:每臺設備至高 100 瓦時或 2 克鋰含量

數(shù)量限制:每位旅客至多 15 臺帶電池設備

個人便攜式電子設備包括:

筆記本電腦、手機、平板電腦 電動洗漱用品(電動牙刷、電動剃須刀等) 電動玩具 無人機、手表、計算器,或 其他娛樂或通訊設備

這些盡可能放入隨身行李中。

托運行李的運輸規(guī)定:

最多 3 臺尺寸大于智能手機的設備 不得將您的設備與高度易燃材料(例如香水、噴霧等)打包在一起。 完全關閉設備,防止其意外開機。 確保已關閉應用程序、警報器、預設配置。 使用適當?shù)陌b套或有足夠填充的結實包袋保護您的設備。 如果要攜帶數(shù)臺設備,將設備隔開放置(例如,用衣物或原始包裝隔開)。

移動電源視為備用電池而非電子設備。有關攜帶移動電源的信息,請參閱以下部分:“移動電源、備用電池和替換電池”。

注意:

對于電池功率在 100 瓦時至 160 瓦時的設備,需獲得航空公司的運輸批準。 預訂航班時,請使用聯(lián)系表格登記需申請批準的設備和電池。

使用非鋰(例如堿錳、鋅碳、鎳鎘或鎳氫)電池的個人便攜式電子設備包括:

電動洗漱用品(電動牙刷、電動剃須刀等) 電動玩具 無人機、手表、計算器,或 其他娛樂或通訊設備

這些盡可能放入隨身行李中。

托運行李的運輸規(guī)定:

完全關閉設備,防止其意外開機。 確保已關閉應用程序、警報器、預設配置。 使用適當?shù)陌b套或有足夠填充的結實包袋保護您的設備。 如果要攜帶數(shù)臺設備,將設備隔開放置(例如,用衣物或原始包裝隔開)。

防漏液濕電池的額外運輸規(guī)定:

功率限制:每塊電池最高 12 伏/100 瓦時 防漏液濕電池(例如膠體電池)不得含有流動的或無法吸收的液體。

移動電源視為備用電池而非電子設備。有關隨身攜帶移動電源的信息請參見該部分:“移動電源、備用電池和替換電池”。

功率限制數(shù)量限制允許放入隨身行李允許放入托運行李需獲得運輸批準 最高 100 瓦時
最高 2 克鋰含量20*?否否 > 100 瓦時至 160 瓦時2?否? > 2 克鋰含量至 8 克鋰含量2**?否?

*數(shù)量限制適用于所有電池類型;包括防漏液濕電池、干電池、膠體電池和鋰電池。

**僅適用于醫(yī)療設備

運輸規(guī)定:

所有電池的端子都必須單獨隔離,以避免短路。如采用原始包裝進行運輸、使用膠帶遮蓋暴露的端子、以單獨塑料袋或保護袋包裝每塊電池,則可以實現(xiàn)單獨隔離。

防漏液濕電池的功率和數(shù)量限制:

每塊電池最高 12 伏/100 瓦時
最多兩塊備用電池

注意:

不允許在機上給移動電源再充電。 對于功率在 100 瓦時至 160 瓦時或 2 克至 8 克鋰含量的電池,需獲得航空公司的運輸批準。 預訂航班時,請使用聯(lián)系表格登記需獲得批準的移動電源和電池。

這包括以下物品:

懸浮滑板 電動自行車 電動助力自行車 電動踏板車 電動單輪自行車 電動滑板行李箱 水下滑板車 賽格威 電動嬰兒車或電動高爾夫球車

無論電池容量如何以及電池是固定式還是可拆式,這一禁令均適用;且適用于無內置電池的電池供電型個人和運動運輸設備。

上述示例僅體現(xiàn)了部分可能的設備。

這些物品僅可根據(jù) IATA《危險貨物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運輸。

出于安全和飛機載重的原因,對以下方面設有限制:

電池功率、 總重量和 輪椅或助行器的尺寸。

注意:

對于輪椅和助行器,需獲得航空公司的運輸批準。 為確保我們及時查看和審批,請及時(不遲于出發(fā)前 48 小時)將您的輪椅或助行器的必要詳情(制造商的技術數(shù)據(jù)表或手冊)通過下方可下載的聯(lián)系表格發(fā)送給我們。 助行器表格  , 請注意:您將通過此鏈接訪問一個外部網(wǎng)站,其隱私政策、安全政策或訪問政策可能與當前網(wǎng)站不同。

請注意:您將通過此鏈接訪問一個外部網(wǎng)站,其隱私政策、安全政策或訪問政策可能與當前網(wǎng)站不同。

注意:請使用 Adobe Acrobat Reader 完整查看文件。

鋰電池的功率限制:每臺設備最高 160 瓦時或 8 克鋰含量

防漏液濕電池的功率限制:每臺設備最高 100 瓦時和 12 伏

注意:

對于電池供電型便攜式醫(yī)療設備,需獲得航空公司的運輸許可。 請將填妥的 POC ?(PDF) 設備表格連同包含醫(yī)療詳情 ?MEDIF (PDF) 的表格一起上傳至 med.swiss.com。 敬請閱讀 CPAP 呼吸機信息表,并將醫(yī)療詳情上傳至 med.swiss.com 以供技術審批。 獲取 POC 表格  , 請注意:您將通過此鏈接訪問一個外部網(wǎng)站,其隱私政策、安全政策或訪問政策可能與當前網(wǎng)站不同。

請注意:您將通過此鏈接訪問一個外部網(wǎng)站,其隱私政策、安全政策或訪問政策可能與當前網(wǎng)站不同。

獲取醫(yī)療詳情表格 (MEDIF)  , 請注意:您將通過此鏈接訪問一個外部網(wǎng)站,其隱私政策、安全政策或訪問政策可能與當前網(wǎng)站不同。

請注意:您將通過此鏈接訪問一個外部網(wǎng)站,其隱私政策、安全政策或訪問政策可能與當前網(wǎng)站不同。

獲取 CPAP 信息表  , 請注意:您將通過此鏈接訪問一個外部網(wǎng)站,其隱私政策、安全政策或訪問政策可能與當前網(wǎng)站不同。

請注意:您將通過此鏈接訪問一個外部網(wǎng)站,其隱私政策、安全政策或訪問政策可能與當前網(wǎng)站不同。

數(shù)量限制:僅允許供個人使用的數(shù)量*

鋰電池的功率限制:每臺設備最高 100 瓦時或 2 克鋰含量

隨身行李的運輸限制:

禁止在機上使用或再充電。 整個飛行途中必須收好設備。 不得出現(xiàn)意外開機的可能。

注意:在某些國家/地區(qū),禁止隨身攜帶電子煙或其他吸入器。

*每位旅客最多 15 臺便攜式電子設備的數(shù)量限制適用。

數(shù)量限制:每位旅客最多 15 臺帶鋰電池的設備(這包括所有電子設備)

功率限制允許放入隨身行李允許放入托運行李需獲得運輸批準 最高 100 瓦時
最高 2 克鋰含量?是,但推薦放入隨身行李否 > 100 瓦時至 160 瓦時?否?

這些盡可能放入隨身行李中

托運行李的運輸規(guī)定:

最多 3 臺尺寸大于智能手機的設備 不得將您的設備與高度易燃材料(例如香水、噴霧等)打包在一起。 完全關閉設備,防止其意外開機。 確保已關閉應用程序、警報器、預設配置。 使用適當?shù)陌b套或有足夠填充的結實包袋保護您的設備。 如果要攜帶數(shù)臺設備,將設備隔開放置(例如,用衣物或原始包裝隔開)。

移動電源視為備用電池而非電子設備。有關攜帶替換電池的信息,請參閱以下部分:“移動電源、備用電池和替換電池”。

注意:

對于電池功率在 100 瓦時至 160 瓦時的照相和錄像設備,需獲得航空公司的運輸批準。 預訂航班時,請使用聯(lián)系表格登記需獲得批準的設備或電池。

數(shù)量限制:每位旅客最多一個雪崩救援背包

注意:

對于雪崩救援背包,需獲得航空公司的運輸批準。 預訂航班時,請使用聯(lián)系表格登記雪崩救援背包。

雪崩救援背包觸發(fā)機制的技術結構可能包含危險物品,需遵守運輸限制的官方規(guī)定。

對觸發(fā)機制中危險物品的限制:

煙火觸發(fā)機制:最多凈 200 毫克爆炸物(危險分類 1.4S)。 鋰電池供電型觸發(fā)機制:最高 100 瓦時或 2 克鋰含量 使用電容器的觸發(fā)器:電容器必須不帶電,以防短路,并包裝在堅固的外包裝中,以防意外啟動。 使用內置氣瓶的觸發(fā)機制:氣體必須符合危險分類 2.2。

其他運輸規(guī)定:

背包必須妥善包裝,防止意外啟動。
背包內的氣囊必須安裝泄壓閥。 符合危險分類 2.2 的氣瓶僅在裝入雪崩救援背包的情況下(按設計說明)可運輸。 不允許運輸其他啟動手柄和備用氣瓶。 往返美國/美國境內的航班:不允許運輸帶有煙火觸發(fā)機制或內置氣瓶的雪崩救援背包,除非雪崩救援背包沒有煙火觸發(fā)機制且氣瓶完全為空。

數(shù)量限制:僅允許供個人使用的數(shù)量*

*每位旅客最多 15 臺便攜式電子設備的數(shù)量限制適用。

注意:

對于潛水燈、電烙鐵或其他發(fā)熱物品,需獲得航空公司的運輸批準。 預訂航班時,請使用聯(lián)系表格登記潛水燈、電烙鐵或其他發(fā)熱物品。

隨身行李的運輸限制:

必須關閉設備。
可產(chǎn)生極高熱量的便攜式電子設備中的電池和發(fā)熱組件必須隔開,方法是拆下電池、發(fā)熱組件或其他元件。 替換電池或內置電池型便攜式電子設備的運輸限制適用。如需更多信息,請參閱以下部分:“移動電源、備用電池和替換電池”以及“使用鋰電池的個人便攜式電子設備”。

數(shù)量限制(包括鋰電池*):每位旅客 20 塊

*數(shù)量限制適用于所有電池類型;包括防漏液濕電池、干電池、膠體電池和鋰電池。

防漏液濕電池的示例:膠體電池或 AGM 電池

干電池的示例:鎳氫、鎳鎘、堿錳或鋅碳電池

防漏液濕電池和干電池的運輸規(guī)定:

防漏液濕電池(例如膠體電池)不得含有流動的或無法吸收的液體。 必須確保電池遠離熱源且自身不產(chǎn)生熱量。 所有電池的端子都必須單獨隔離,以避免短路。如采用原始包裝進行運輸、使用膠帶遮蓋暴露的端子、以單獨塑料袋或保護袋包裝每塊電池,則可以實現(xiàn)單獨隔離。

防漏液濕電池的功率和數(shù)量限制:

每塊電池最高 12 伏/100 瓦時
最多兩塊備用電池

功率限制:最高 100 瓦時/2 克鋰含量

運輸規(guī)定:

電池必須從行李箱上拆下。 拆下的電池必須隨客艙運輸。如需更多信息,請參閱“移動電源、備用電池和替換電池”部分。 若無電池,行李箱可作為托運行李來運輸。

注意:

有關智能行李中裝有不可拆卸鋰電池的設備(例如電子鎖或電子秤)的功率限制,請參閱以下部分:“智能行李箱 - 不可拆卸鋰電池”。 有關行李追蹤器或電子行李牌 (EBT) 的信息,請參閱以下部分:“行李追蹤器”和“電子行李牌 (EBT)”。 對于功率在 100 瓦時至 160 瓦時的電池,需獲得航空公司的運輸批準。 預訂航班時,請使用聯(lián)系表格登記需獲得批準的移動電源和電池。

功率限制:最高 2.7 瓦時/0.3 克鋰含量

注意:

禁止運輸其不可拆卸鋰電池功率超過 2.7 瓦時或 0.3 克鋰含量的智能行李箱。

功率限制:每塊鋰電池最高 2.7 瓦時或 0.3 克鋰含量

運輸限制:

獲授權的傳輸功能:低功耗傳輸功能,例如 Wi-Fi、UWB、藍牙或 RFID。 追蹤器必須放入行李中以避免損壞。

帶路線顯示的電子行李標簽 (EBT) 的行李箱(無需打印的熱縮膜行李標簽),例如 BAGTAG 或 Rimowa 智能行李箱,可作為托運行李和隨身行李進行運輸。

如果您希望在旅途中隨身攜帶上述未提及的電子設備或電池,請通過聯(lián)系表格聯(lián)系我們。

其他運輸信息:

鋰離子電池必須符合《聯(lián)合國試驗及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節(jié)的要求。如果您攜帶了未獲準運輸?shù)碾娮釉O備或電池,這些設備或電池可能會在機場被沒收。瑞士國際航空對于沒收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些運輸指南符合國家標準,以及關于安全運輸電子設備和電池的現(xiàn)行 IATA《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瑞士國際航空保留出于安全考慮而采取更嚴格措施的權利。某些國家/地區(qū)的法規(guī)可能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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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址: 電子設備和電池 http://m.u1s5d6.cn/newsview1557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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