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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20日 00:34

案例一:宜賓市翠屏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宜賓市某商貿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內供專用酒”案

2024年2月4日,宜賓市翠屏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投訴,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fā)現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的“內供專用酒”16件(6瓶/件、凈含量:500ml/瓶)。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從一匿名男銷售員處購進17件上述“內供專用酒”進行銷售,其中1件經當事人精美包裝后以650元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其余16件以420元/件的價格放在經營場所待售,貨值金額計7370元。當事人采購上述“內供專用酒”時未按規(guī)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索證索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2024年4月30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作出沒收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內供專用酒”16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宜賓市翠屏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宜賓市某健康管理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3年10月18日,宜賓市翠屏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當事人正組織15名老年消費者開展宣傳,其經營場所內含“癌癥早篩、基因檢測、五大授權機構”等內容的宣傳資料,內容涉嫌虛假信息。

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9月下旬開始,在公眾場所發(fā)放廣告宣傳單,以參加宣講授課送積分,免費領取分紅憑證、免費獲得基因檢測的方式吸引消費者,通過介紹“糖尿病逆轉案例”“五大機構授權”、印制有國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文字圖案等內容的“合康譜糖尿病逆轉6G計劃項目說明宣傳冊”,推廣基因檢測服務及2型糖尿病簽約逆轉業(yè)務。當事人不能完全提供其廣告宣傳單上“五大授權機構”授權資料及“糖尿病逆轉案例”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虛假商業(yè)宣傳的行為。2024年2月21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宜賓市敘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李某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31日,宜賓市敘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李某位于宜賓市敘州區(qū)趙場街道農場村鹽店組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當事人用手持式打碼器、真空包裝機、塑封機、“香蕉水”等工具、設備對臨期食品生產日期進行篡改。

經查,當事人購買打碼器、真空包裝機、塑封機、“香蕉水”等工具和設備,然后對從客戶處回收的部分臨期退貨食品生產日期進行篡改后混入正常食品再次銷售。自2023年2月至該局執(zhí)法人員2023年10月31日檢查當天,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貨值金額合計34461元,違法所得2541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2024年5月9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沒收快速腳踏封口機、多功能自動塑料薄膜連續(xù)封口機、真空包裝機、手持打碼機各1臺,長柄勺1把,香蕉水2瓶,電吹風機、菜刀各2把,不銹鋼大盆1個,沒收違法所得25410元,并處罰款34461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宜賓市敘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某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站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案

2023年12月14日,宜賓市敘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區(qū)衛(wèi)健局提供線索,對某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站進行檢查,發(fā)現該衛(wèi)生服務站觀察室放置的1瓶氧氣(國藥準字H510240066,生產日期:2022年8月17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16日)已超過有效期。

經查,當事人2022年9月21日以46元/瓶的價格購進上述氧氣1瓶,用于按醫(yī)生處方及患者病情癥狀需求,對患者采用醫(yī)療“氧霧”進行治療。該瓶氧超過有效期后,當事人共使用6次,收費標準為10元/次,共計收費60元。涉案藥品貨值金額83元,違法所得6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2024年4月23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氧氣,沒收違法所得60元,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宜賓市南溪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某幼兒園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案

2024年4月17日,宜賓市南溪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某幼兒園的食堂開展監(jiān)督檢查,在其廚房灶臺下的貨柜中發(fā)現了無任何標簽標識的食用油1桶及標簽名稱為“玉米油”實際為菜籽油的食用油半桶。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2月從某農戶處以290元的價格購買100斤菜籽,于2024年2月21日在裴石鎮(zhèn)的某榨油坊處免費加工成菜籽油共40斤,使用時分裝在廚房貨柜下的成品油油桶中,用于幼兒園的食品制作。截至案發(fā),在當事人廚房灶臺下的貨柜中發(fā)現了菜籽油共一桶半,其余菜籽油已使用。本案貨值金額290.00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相關規(guī)定,2024年5月14日,該局依據《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長寧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1日、11月28日,長寧縣市場監(jiān)管局相繼收到兩份不合格《檢驗報告》,均涉及長寧縣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不同批次清水竹筍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該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了現場檢查,檢查時上述涉案產品均無庫存。當事人就其中一批次產品申請了復檢,復檢結果仍為不合格。該局于2024年1月4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生產箭筍(清水竹筍)共62件,以92元/件的價格銷售到了天津市,貨值金額共計5704元;于2023年11月19日生產火鍋脆筍(清水竹筍)共71件,以75元/件的價格銷售到了天津市,貨值金額共計5325元。上述兩批次食品貨值金額總和為11029元,案發(fā)時均已售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2024年4月30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77203元;2.沒收違法所得11029元,以上罰沒款共計88232元。

案例七:筠連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筠連縣某農副產品經營部經營以假充真的“川貝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4年1月26日,筠連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經營的“川貝母”性狀與真實的川貝母不一致,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川貝母”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顯示產品名稱為“平貝母”。

經查,2023年12月3日,當事人的店員嚴某某從成都荷花池中藥材批發(fā)市場某中藥行購進了5千克平貝母,購進后,該店店員李某某按照該店經營者徐某的要求,將購進的平貝母標示為“川貝母”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2024年5月21日,該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38.72元、處違法所得8倍罰款14709.76元的行政處罰,并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八:宜賓市珙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珙縣某潤滑油經營部銷售不合格的機動車輛制動液案

2023年10月20日,宜賓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到珙縣某潤滑油經營部開展產品質量專項監(jiān)督抽檢工作,四川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測院對所抽機動車輛制動液樣品出具了檢驗報告,報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月18日,珙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檢驗檢測報告送達當事人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從該店上一個經營者處轉讓購進了該批次不合格機動車輛制動液42瓶,購進價為17.5元/瓶,銷售20瓶(含抽檢的2瓶),銷售價為20元/瓶,每瓶賺取利潤2.5元。經調查計算,涉嫌違法銷售的不合格機動車輛制動液貨值金額840元,銷售違法所得50元。

當事人銷售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輛制動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相關規(guī)定,2024年3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處以貨值金額1.7倍罰款:1428元;2.沒收違法所得50元;3.沒收不合格機動車輛制動液22瓶。

案例九: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7日,宜賓市興文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西安康派斯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手切冬筍片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2023年10月20日,興文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西安市長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了復檢,復檢結果仍為不合格。

經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生產了手切冬筍片25件,當日全部銷售至西安市某生鮮店。當事人在收到復檢結果通知后對問題食品進行了召回,共計召回問題食品633袋,已自行銷毀。該產品最終銷售數量117袋,銷售單價:2元/袋,銷售金額234元,違法所得234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相關規(guī)定。2024年1月11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34元;2.罰款15000元。

案例十: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屏山縣某公司發(fā)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1月3日,宜賓市屏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賬號為“山中來蜂蜜的店”的屏山縣某公司在小紅書上發(fā)布蜂蜜產品為“純天然 野生”的虛假廣告。該局隨即對當事人的小紅書賬號進行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在小紅書中發(fā)布蜂蜜產品為“純天然 野生”的商業(yè)廣告。

經查,當事人與杭州某公司簽署了小紅書店鋪運營服務合同,由杭州某公司全權負責在小紅書開展商業(yè)運營,包括店鋪開設、產品上架、產品推廣等,其中宣傳推廣費6825元。杭州某公司對其中的“五指山土蜂蜜”產品的廣告宣傳中使用了“純天然野生蜂蜜無污染 滋補養(yǎng)胃”的廣告宣傳用詞,而該款產品實際是人工養(yǎng)殖的蜜蜂采集自然生長的蜜源植物釀造而成,并非野生蜂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2024年3月25日,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237.5元的行政處罰。(市市場監(jiān)管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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