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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服務服務合同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1月28日 12:42

月嫂服務服務合同

甲方(客戶方):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

甲乙雙方是平等民事主體,本著自愿的原則,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以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一條 服務內容:甲方同意由乙方為其提供專業(yè)優(yōu)質的月嫂服務,乙方也愿意為甲方提供此項服務。

第二條 “金牌月嫂情況”:“金牌月嫂” (姓名),身份證 , 電話 。甲方在三天之內如覺不滿意,可由乙方再另行調換一名“金牌月嫂”,但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在合同期內最多調換一次。

第三條 服務期限: 在乙方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后,派遣月嫂進入甲方家庭或醫(yī)院之日起開始服務,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不能確定具體起始時間,以月嫂開始工作的當天為準,事后補填)。合同期的具體描述為:起始日自合同約定的第一天上午8點乙方月嫂進入甲方家庭或醫(yī)院開始,或者自甲方要求乙方月嫂提供服務的當日24點之前開始;終止日自合同約定的最后一天的次日上午8點終止。

第四條 服務地點(家庭住址):

第五條 服務費:

服務費共計 元整人民幣。其中定金為全款的30% 元人民幣在合同簽定之日

第六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若對乙方安排的月嫂服務不滿意,如月嫂工作能力差或態(tài)度散漫惡劣、不服從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 不能勝任相應工作、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人員。

2.甲方有權拒絕月嫂在其住所從事與約定服務無關的活動。甲方應向乙方月嫂明確其生活習慣、家 庭禁忌、母嬰狀況等,合理安排日常護理事務;

3.自乙方月嫂開始工作之日起,甲方負責解決乙方月嫂的住宿和飲食,產生的費用由甲方獨自承擔。

4.甲方應保障月嫂白天時間每天不少于三個小時的休息調整時間;甲方應每周安排月嫂休息一天時間,即30天之內休息4天,月嫂在甲方處服務的實際工作日為26天,月嫂連續(xù)工作26天而未休息的,則視同服務周期為30天,第26個工作日后的次日8點結束本次服務。在月嫂休息期間由甲方自行安排人員照料,月嫂應在休息之后的次日上午8點之前到達甲方住所。如甲方需月嫂在休息時間和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工作的,需另支付費用給乙方,周末加班費標準為 ,法定假日費用標準為 ,此費用可事后結算。

5.如發(fā)生因乙方月嫂造成甲方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時,經雙方核實確認后,有權向乙方和乙方月嫂提出賠償;乙方月嫂在甲方處工作時甲方負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乙方月嫂在甲方住所內遭受人身、財產等損害時,甲方負有全部賠償責任。

6.不得與乙方月嫂私下達成任何協(xié)議;如無續(xù)約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挽留乙方月嫂繼續(xù)服務;不得不經乙方同意安排月嫂到第三方工作;不得引誘乙方月嫂違反乙方和月嫂之間勞動合同,導致月嫂從乙方辭職而為甲方服務;否則賠償乙方本合同金額5倍的經濟損失。

7.甲方及其家屬應尊重月嫂人格,保持與月嫂良好的互動和溝通,甲方有義務向家庭成員申明月嫂只聽從于甲方本人的合理工作安排。

8.甲方對月嫂在服務期間和服務場所的安全負責,不得指使其從事危險工作及違法工作;如遇月嫂突發(fā)急病或其他傷害時,甲方應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月嫂離開服務地點外出,未按時返回或發(fā)生意外,甲方應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

9.甲方有義務在約定時間內付清相應費用,否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甲方應付未付款的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超過7日,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3000元的違約金。

10.甲方有義務保守合同內容中包含的各項商業(yè)秘密,如約定的服務費用、交費方式、服務內容、聯(lián)系方式等,保證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信息,否則賠償乙方3000元的損失費,損失費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認真履行義務,督促和指導月嫂做好服務工作。

2.乙方應與甲方保持經常的聯(lián)系,有義務保持溝通渠道的暢通,及時處理甲方的反饋意見;乙方客服主管姓名 電話 座機 。

3.為甲方委派經身份驗證、體檢合格、誠實可靠、技能過硬的“金牌月嫂”,并按時進入甲方家庭服務。

4.乙方月嫂有事請假外出應征得甲方同意,禁止擅自離崗,禁止遲到早退,如有發(fā)生經調查確認后,應向甲方誠懇道歉并支付100元—300元的罰金。

5.乙方月嫂有權拒絕從事與合同內容不符的工作,有權拒絕為其他第三方服務,包括為甲方的家庭成員服務,有權拒絕甲方的家務勞動,有權拒絕在非約定地址服務(母嬰需在外治療的或經乙方同意的除外)。

6.不得在甲方住處從事與合同約定服務無關的活動;不得有任何主觀惡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權益受侵害的,乙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

7.乙方在本合同簽定時需向甲方主動出示乙方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乙方月嫂的身份證、健康證、育嬰師資格證等有效信息。

8.乙方有義務對月嫂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督促和指導,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有義務對甲方進行定期不定期地回訪、慰問,了解乙方月嫂工作和服務情況,及時解決甲方投訴和合理要求。

9.因乙方月嫂原因(如生病、事假等)造成月嫂不能繼續(xù)服務時,有權為甲方調換同等級別的月嫂,本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

10.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月嫂不能繼續(xù)履行職責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且不退還甲方費用,如發(fā)生不尊重月嫂人格、打罵月嫂、多次重復讓月嫂從事《服務內容》之外的工作而被月嫂拒絕的;不按時支付乙方相關費用的等。

第八條 其它約定

1. 服務期滿甲方若延長服務期,應征求乙方同意并提前7天與乙方續(xù)簽合同。

2. 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不再續(xù)約,合同雙方應于當日確認各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是否完畢,認真檢查有無財物丟失或人身損害,確認無誤后本合同自動終止,不再為他方損失承擔責任。

3.合同期內,若甲方要求調換月嫂,乙方最多可調換一次(兩個月以上的長期合同另行協(xié)商),經調換后甲方仍不滿意的,乙方不再調換月嫂,本合同自然終止,產生的費用雙方依據實際工作量按天據實結算。

4.合同的附件《服務內容》作為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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