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訊 女子學堂:這些“問題條款”侵害女職工權益

女子學堂:這些“問題條款”侵害女職工權益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5年01月16日 20:05


■ 張兆利

用工實踐中,由于依法治企意識滯后或者濫用主導地位等原因,部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失衡而出現(xiàn)“問題條款”的情形時有發(fā)生,比如合同中約定延期試用、離職繳納違約金等,諸如此類的歧視性條款,不僅使女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會大幅增加企業(yè)管理成本。

延期試用或約定多次試用期

石女士應聘去一家信息公司上班,入職時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如果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或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二選一”。就在距離試用期屆滿前幾天,石女士被告知鑒于其工作表現(xiàn)不佳,公司決定再延長其試用期4個月。4個月后,公司以石女士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石女士經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間的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

說 法

試用期的設立保障了用人單位篩選員工的用工自主權,但法律亦對試用期長短、約定次數(shù)作了嚴格限制,濫用試用期不僅會導致勞動者權利受損,最終還會反噬企業(yè)自身。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必須與所簽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認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币簿褪钦f,在約定的試用期屆滿之前,企業(yè)既作出了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結論,又未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繼續(xù)用工的,則應視為該勞動者已經轉為正式員工,企業(yè)不得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還規(guī)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北景钢?,被告公司違法約定兩次試用期后,又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石女士的勞動關系,構成違法。

無條件服從加班安排、放棄加班費

劉女士入職某公司運營經理崗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又訂立一份內容為“員工須無條件服從加班安排,且放棄加班費”的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第二年,劉女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該公司認可劉女士的加班事實,但以其自愿訂立放棄加班費協(xié)議為由拒絕支付。劉女士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最終仲裁委裁決該企業(yè)支付劉女士加班工資2.7萬元。

說 法

為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均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責任。本案中,勞動合同附件條款無疑免除了企業(yè)法定責任,排除并侵害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益,故屬于無效條款。

自愿承諾放棄婚育

應屆大學生小蔡應聘到某酒店從事大堂接待工作,簽約時對用人單位給予的工資、福利等都比較滿意,但用人單位要求她簽署一份內容為“合同期內懷孕,本人自動離職,并放棄追究單位任何法律責任”的書面承諾。面對來之不易的就業(yè)機會,猶豫再三后小蔡最終接受了該單位的上述要求。

說 法

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被橐龊蜕杂墒枪竦幕救松頇嗬?,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不得結婚、懷孕條款,屬于限制勞動者婚姻和生育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中不得規(guī)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此外,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由此可知,法律對勞動者生存權、健康權的保護優(yōu)先于合同自由,不論是否有約定,放棄婚育類合同條款均屬無效,更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文字來源:中國婦女報

編輯:木南

校對:梅朵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關知識

懷孕女職工權益保護常見問題
維權微課堂 促基層治理‖女職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在孕期享有哪些勞動保護權益
女職工哺乳期工資發(fā)放法律條款
女職工孕、產期權益保障知識課堂(二)
懷孕期婦女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研究.doc
如何保護孕期女職工的權益
女職工孕期享受哪些待遇
懷孕女職工的權益有哪些
怎樣保護孕期女職工的權益

網址: 女子學堂:這些“問題條款”侵害女職工權益 http://m.u1s5d6.cn/newsview1072818.html

推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