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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課堂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18日 09:39

結婚舉辦結婚典禮儀式是我國傳統(tǒng)的婚俗習慣,新人通過婚禮照片的形式記錄人生中最重要的時刻,終生保留幸福時光,給將來生活留下美好的回憶,人們對婚禮照片賦予了特殊的人格象征意義。

而一旦婚慶公司遺失婚禮現場照片,新人能否以婚慶公司違反婚禮服務合同約定使其遭受精神損害為由,主張婚慶公司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呢?

主講人:民二庭法官助理 繆麗娟

小張夫婦因舉行婚禮之需與婚慶公司簽訂《婚慶服務協(xié)議》,約定由婚慶公司提供攝像師、舞臺布置等婚慶服務,并約定新人婚禮后的50個工作日內取婚禮視頻及照片。后小張夫婦按約支付了合同項下全部款項。在小張夫婦結婚當天,婚慶公司也按約提供了婚慶服務,并派出攝像師全程參與婚禮現場拍攝。婚禮結束后,小張夫婦向該婚慶公司索取婚禮現場照片時,婚慶公司則稱婚禮照片底片全部遺失。小張夫婦以婚慶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婚慶公司賠償攝影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

那么,小張夫婦要求婚慶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那么,何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首先,應當具有人身意義,與人格緊密相關,投射了當事人巨大的情感,有十分重要的紀念意義,具有附屬在財產上的無形的精神利益。如親人遺照、骨灰、冷凍胚胎、飼養(yǎng)多年的寵物等。

其次,還應當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即還需考察物的來源是否特殊、物的功能是不是主要作為追思的物質載體、物的留存時間以及權利人的珍惜程度等來綜合考量,并非一切寄予權利人情感、意志的物品均符合救濟的準入要求。如影樓將新人婚紗照遺失,新人能否向影樓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不應支持,因為婚紗照可以通過重新拍攝等方式加以彌補。

就本案而言,作為記錄婚禮全過程的婚禮照片,不僅體現在制作成本本身的價值,作為當事人人格利益的載體存在,其承載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比其本身的財產利益大得多,對于小張夫婦而言具有重大的感情價值和特定的紀念意義,具有不可替代性。并且根據我國的民俗習慣,婚禮現場照片不具有重新拍攝的可能性,婚慶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了婚禮照片這一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的永久性滅失,由此給小張夫婦帶來的精神損害,婚慶公司應當賠償。

“好營銷不如好口碑”!希望通過此次宣講,能給婚禮服務提供者們提個醒,要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將“接待滿意、執(zhí)行滿意、售后滿意”作為金招牌,細化到婚慶服務的每個細節(jié)中去,珍惜來之不易的企業(yè)形象!

來源:民二庭:,。視頻小程序贊,輕點兩下取消贊在看,輕點兩下取消在看

原標題:《民法典微課堂 | 婚慶公司遺失婚禮現場照片,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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