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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婚前“坦白”為婚姻保駕護航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17日 22:37

自2003年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強制婚檢制度退出歷史舞臺。對于結婚前的患病情況是否應該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輿論存在不同看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10月22日《羊城晚報》)

婚姻平等體現(xiàn)在具體的權利與義務上,也要求婚姻雙方保障彼此的知情權,避免因隱瞞相關情況加重對方義務或給對方權利帶來損害,這也是婚姻忠誠的倫理道德要求。健康狀況也是如此,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甚至是影響到生育的疾病,會給另一方帶來沉重的義務或導致生育權利受損,這些后果是可以預知的。但是,如果在婚前已知而不告之,主觀上已經(jīng)有了欺騙的故意。一旦結婚,往往就會構成現(xiàn)實的傷害。

立法明確“重大疾病婚前告之”的義務,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防止因為婚后病發(fā)給另一方帶來過重的扶養(yǎng)義務,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婚姻生活的和諧穩(wěn)定。

當然,立法明確“重大疾病婚前告之”的義務,作為婚前應當遵循的原則,提醒擬結婚的雙方彼此坦誠并慎重對待——初衷良善,但作為調節(jié)婚姻關系的依據(jù)則又復雜得多。比如,“重大疾病”怎么認定、怎么把握?事實上,醫(yī)學上的“重大疾病”較之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的范圍要大得多,如果認定過寬,無疑會讓一些群體的婚姻權利受到損害;又如,“不如實告之”怎么認定、如何證明,等等?

即便是“為保持法律的延續(xù)性,不宜在法律中規(guī)定何種疾病為重大疾病”,也需要配套完善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如通過下位法明確“重大疾病”的標準,婚前健康告之義務行使的形式,以及因此主張撤銷婚姻的條件、標準、程序,對婚姻雙方予以公平的保護。此外,在制度上應將婚前健康等告之義務的行使,納入到婚姻登記前的服務中來,從而提高婚檢率,減少隱瞞疾病等情況的發(fā)生。

網(wǎng)友說

@若人生只如初見——有傳染性疾病不要隱瞞,婚檢檢查出一方有傳染性疾病應該相互告知。如果兩個人真心相愛,做好預防工作,也能減少傳染性疾病的再次傳染。

@小丑橫掃千軍——必須的。這是對另一方負責也是對未來的孩子負責。

@4093253717038——有一個同事就是上當受騙者。國家出臺這個規(guī)定,我舉雙手贊成。

@浮華流年說事——婚檢是必要的,結婚前的婚檢結果另一方應該有知情權,尤其是對方有傳染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時,對方更應有知情權。

@下不了吆臺——婚姻本來就應該坦坦蕩蕩,以免婚后產(chǎn)生不必要的矛盾,害了自己也害了孩子。真心愛你的人會接受你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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