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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售賣“減肥神藥”?判刑!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30日 03:30

“小減換衣服,大減換男人”“美女千千萬,瘦了才好看”“三月不減肥,四月徒傷悲”……你在微信朋友圈里是否看到過這樣的“小廣告”?春節(jié)剛過,市場上形形色色的減肥藥“迷人眼”,廣告更是打得火熱,殊不知,那些所謂有奇效的減肥藥里面可能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近日,成武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因銷售減肥藥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案件。

(圖源網(wǎng)絡)

基本案情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趙某以31.8 萬元的價格從朋友圈不知名的網(wǎng)友處購進減肥藥“紅色膠囊”,并在其經(jīng)營的服裝店內及微信朋友圈銷售或提供給他人,銷售金額約30萬元。2022年 5月至10月,被告人孫某從買家變成賣家,從趙某處購進減肥藥成為趙某的下線代理,并在其經(jīng)營的服裝店內及微信朋友圈銷售減肥藥“紅色膠囊”,銷售金額 5500元。二人售賣的減肥膠囊造成多名“減肥人士”出現(xiàn)頭暈、惡心、失眠等不良癥狀。經(jīng)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和濟南市歷城區(qū)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涉案“紅色膠囊”經(jīng)檢測均含有被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屬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圖源網(wǎng)絡)

本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孫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銷售含有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品西布曲明的減肥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藥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4年3月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孫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chǎn)、銷售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chǎn)、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shù)據(jù)、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chǎn)、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科普內容 -

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神經(jīng)抑制劑,可以引起多巴胺和腎上腺素等物質的釋放,曾在醫(yī)學上用于輔助治療肥胖癥。但是西布曲明副作用大,部分人服用后會出現(xiàn)口干、嘔吐、眩暈、血壓升高、心率加快等不良反應,嚴重時可能導致中風甚至死亡。2010年10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在中國生產(chǎn)、銷售和使用。

供稿:成武法院刑庭 李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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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朋友圈售賣“減肥神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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