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狀告上訪農民 關注縣委書記“官告民”案
■事件
“這事咱們還是在鄭州談吧,我不想把它帶到新的工作崗位?!?月25日,朱恒寬在電話中說。
“這事”讓他心煩已久。46歲的朱恒寬現(xiàn)任河南省長葛市市委書記,8月14日剛剛上任。在此之前,他在焦裕祿曾工作過的河南省蘭考縣任縣長、縣委書記達5年。
就在離開蘭考前不久,7月17日,朱恒寬做出了一件破天荒的事——以“誹謗罪”為由起訴(刑事自訴)一位上訪農民。
被起訴的農民叫何保安,蘭考縣架子鄉(xiāng)何莊村人。在《刑事訴狀》中,朱恒寬稱,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何保安率領本村村民數(shù)十人來到省委門口,打出隨身攜帶的條幅,誣蔑自訴人朱恒寬放縱殺人,并要求有關部門以瀆職、玩忽職守為名“懲處”自訴人,這種誹謗自訴人的行為自15日開始一直持續(xù)到第二天,其行為在省委、鄭州乃至蘭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貶低了自訴人形象,污辱了自訴人人格,侵犯了自訴人名譽權”。
何保安的上訪起源于4年前。1998年5月11日,蘭考縣閻樓鄉(xiāng)大李西村與架子鄉(xiāng)何莊村近千村民因土地糾紛發(fā)生沖突,盡管時任蘭考縣縣長的朱恒寬率100多名干警及時趕到現(xiàn)場,沖突仍造成何莊村民2人死亡,10多人受傷。死者之一即是何保安的父親。
何保安認為,“5·11”慘案的發(fā)生,完全是縣長不履行職責造成的,在當時完全可以制止的情況下,縣長卻不采取措施,不下令制止,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在事發(fā)兩周后的5月25日,受害群眾100多人再次赴省城告狀,途中,縣長朱恒寬下令抓捕死者女兒何巧真等30名群眾,構成“濫用職權”。
朱恒寬則認為,“5·11”事件前后,他作為領導及時、稱職地履行了職責,傷亡后果完全是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死者家屬長期“糾纏上訪”的真實目的,是想獲得政府的巨額賠償,但這筆錢卻不應由政府拿,盡管政府已從人道及民政角度給了何家數(shù)萬元?!斑@是一個原則問題,”朱恒寬說,“錢是蘭考人民的錢,不能誰鬧得兇就給誰錢。否則以后再出現(xiàn)了類似的事情怎么辦?”
“我倒給他幾十萬,他還我父親一條人命。”針對何家上訪是為了錢的說法,死者女兒、何家牽頭上訪的何巧真針鋒相對地說,他們反映問題的目的是為了討還公道,懲處責任人及兇手,同時拿到該得的賠償。
雙方各執(zhí)一辭。事實上,四年來,雙方就長期處于這種不肯妥協(xié)的境地。何家多次到省城及北京上訪。據(jù)蘭考縣方面反映,僅在最近數(shù)月,何莊村就有7批9次到河南省委門口靜坐,散發(fā)材料或打橫幅?!斑@事不公正處理,我絕對要告下去。”何巧真說。
因為何家的上訪,朱恒寬也接受了中央、河南省、開封市一批又一批媒體及調查組的調查。多次調查的結論均認為:朱恒寬不存在玩忽職守問題。
朱恒寬說,在省里早就有結論的情況下,何家仍然糾纏上訪,除給他造成直接的身心傷害不說,他的提拔使用也被擱置,黨的十六大代表候選人資格也因此被取消。
7月15日,何保安再次帶領數(shù)十村民到河南省委門口上訪,散發(fā)傳單,打出標語。7月17日,朱恒寬感到“這事沒個了了”,因此“痛下決心”訴諸法律。據(jù)朱介紹,7月16日,他就此咨詢縣公安局長、縣檢察院檢察長,認為構成“誹謗”,但是是公訴還是自訴還拿不定。最后決定采取刑事自訴方式。
朱恒寬寫好訴狀后,于7月17日遞交至蘭考縣人民法院,縣法院立即立案,并召開審委會,決定逮捕何保安。
8月27日,已被取保候審在家的何保安表示,朱恒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我不告他,他反過來告我”,“冤枉得很”。并表示,“要堅決維護權利,堅決與他斗到底”。
就在記者8月底采訪時,朱恒寬正接受又一次的“規(guī)格”更高的調查,知情人士透露,這是死者家屬在北京的長期住訪引起了更高級別領導的注意,指示河南省方面調查此事。
我為什么要起訴農民
■訪談
□本報記者 黃廣明 實習生 袁進濤
我認為這是“民告民”
記:您的這一舉動被外界稱為“官告民”,不知這是不是國內第一起,但至少是不多見的,是什么促使您作出這個選擇?
朱:首先我要糾正“官告民”這種說法,這個官司實際上是“民告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與我官員的身份沒有任何聯(lián)系。
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對方無休無止地糾纏四年多,令我心力交瘁。如果說能有一線希望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話,我也不愿走上法庭。因為這一步是很難走的,當官的告老百姓,這個好像是我們的官場游戲規(guī)則不允許的。多數(shù)人的這樣一種看法確實對我造成很大壓力。但這一次我是忍無可忍了,因此下定決心拿起法律武器,來解決這個問題。
上訪“嚴重損害了我的名譽”
記:您這次告他們,具體是告他們什么?
朱:誹謗。構成誹謗罪的要件是捏造事實,在公開場合污辱、栽贓他人,造成嚴重后果。首先說我率公安干警縱兇殺人,這個罪名可不是玩忽職守的罪名,要這樣的話我早被判刑了。指名道姓誹謗我,另外一個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地點:省委門前;形式:散發(fā)傳單,舉著標語。這個我認為已經構成誹謗了。
記:具體說這種“誹謗”有哪些言辭呢?
朱:他們的標語上寫著“朱恒寬率100名干警縱兇殺人”,就這一條就構成誹謗。
記:這是最關鍵的一句話?
朱:對。其他的都是次要的。
記:對您人身的辱罵性的詞語有沒有?
朱:沒有。
記:那么,您覺得對方的這一行為對您造成什么樣的傷害?或者說哪些“嚴重后果”呢?
朱:就是在公開場合嚴重損害了我的名譽。如果一個縣委書記帶領100多名干警去縱兇殺人,那不要說是當一個縣委書記了,你就是一個普通人也當不了。這要比說一些臟話嚴重得多。這樣的輿論造出來我在公眾面前是什么形象?
記:您打這個官司,是您內心真正感覺到受到了傷害,還是想把這個事情做一個了斷?
朱:主要還是想做一個了斷,這是我內心的真實想法。我沒其他辦法了。
“法律意識提高的表現(xiàn)”
記:有人并不贊成您的舉動,認為上訪是民眾的權利,在上訪過程中自然要對控訴的對象作出負面的評價;特別是官員,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應自覺接受民眾的評判,您對這種說法怎么看呢?
朱:我不贊成這種看法。上訪不是一個框,不能說什么事情只要是上訪都是對的。上訪也要依法有序,不能捏造事實。這里面有個法律界線。如果在上訪過程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也同樣構成犯罪。如果容忍以上訪的名義誹謗他人,是不符合法制思想的,而且不利于依法治訪。
記:也有人對您的舉動作出了正面的評價,說是官員法律意識提高的表現(xiàn)。
朱:對。說實在的,在這件事上,在認識我的人中,包括上下級和同級,贊成和反對的都有。我認為,現(xiàn)在講依法治國,民眾和官員的法律意識都需要提高,尤其是官員,這樣才能帶動社會的法律意識提高。這是領導干部法律意識增強的表現(xiàn)。
“民告官”確實難
記:您告了上訪的死者家屬,外界稱為“官告民”,那么您覺得何家是否可以就上訪事宜“民告官”?比如,何家認為你們“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他們是否可以對縣政府及公安局以“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進而要求國家賠償?
朱:我們早就建議何家,不要再上訪了,有什么問題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告到法院,行使你的權利,讓法律來裁決。但他們不這樣做?,F(xiàn)在民告官難,一個是老百姓法律意識還不夠,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有一種人是屈死不告狀,我忍辱負重,民不跟官斗,這種人占多數(shù),法律意識在民眾中還不夠強。此外我們的執(zhí)法機關往往不能很公正的對待“民告官”,刁難老百姓,最后告來告去告不出一個結果,也就拉倒了。也是造成民告官難的原因。
記:但是何巧真告訴我們,蘭考縣是您的地盤,他們覺得在蘭考縣告狀絕對沒戲,現(xiàn)在在不少地方有行政干預司法的情況,這是民告官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您的觀點呢?
朱:這在某些地方是一個實際情況。必須承認,我“官告民”比“民告官”要容易一些。但我們不應該對法律喪失信心,到目前為止,法律是解決糾紛最公正的手段。
記:那么您覺得您的特殊身份會對此次法院判決構成壓力嗎?
朱:我不會干涉法院獨立辦案。法院是否定對方有罪、判多少年我都不在乎。我認為對方犯了罪,侵犯了我的權利,就起訴他,事情就這么簡單。我追求的是訴諸法律這種形式。
記:在“5·11”事件后把上訪群眾抓起來,包括后來把上訪群眾集中起來辦學習班,您認為這是不是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打擊報復?
朱:不是,是依法治訪。辦學習班也是按照處理上訪有關規(guī)定來進行的,也符合慣例,我們沒有任何失當?shù)牡胤健?/p>
記:您覺得造成現(xiàn)在上訪比較多的原因是什么?
朱:首先要從我們干部身上找原因:我們的干部確實有許多地方做得不當。工作做得不細,甚至簡單粗暴,違反政策。再一個原因,我們的一些群眾素質不是很高,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事長期糾纏。另外,我們的一些領導在對待上訪的問題上往往采取壓蓋的方式,不應該解決的問題,這樣一訪一鬧就讓步了,妥協(xié)了。助長了無理上訪,也給基層干部增加了許多工作上的困難。
這點我們體會是很深的——只要上訪超過多少多少起,你的先進、提拔都沒有了。這是體制上的問題。這樣基層干部要么就是壓,要么就是收買,跟你妥協(xié),但矛盾并沒有解決。
反對把學習焦裕祿形式化
記:蘭考是“縣委書記的好榜樣”焦裕祿曾工作過的地方,我相信在蘭考工作過的領導都受到焦書記的“壓力”,更何況你現(xiàn)在起訴一個普通農民?
朱:我在工作時這樣考慮,焦書記是我們縣委書記的榜樣,在蘭考這個地方工作更要以焦裕祿為榜樣。上級是這樣要求我們的,作為百姓也是拿焦裕祿為標準來衡量我們的。我們如果在蘭考做了過分的事情,群眾不答應,同時也會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但我也反對把學習焦裕祿形式化。曾經有一個老同志給我提建議讓我把縣里所有的小汽車都賣掉,所有的干部都騎自行車。后來我再三考慮,覺得這個建議行不通。在現(xiàn)在這個時代,這樣做太過分了一點兒,不現(xiàn)實。
記:就是說你們現(xiàn)在面臨的環(huán)境跟焦裕祿時代是不一樣的。但現(xiàn)在依然有人懷念焦裕祿時代的干群關系?
朱:我認為這是一個社會問題。首先,不能過高地評價當時的干群關系,那個時代實際上有很多社會矛盾被掩蓋起來了。
現(xiàn)在畢竟可以發(fā)表不同意見,盡管說是在一定范圍內,是有限的,但是社會還是進步了。但當時有一些方面比現(xiàn)在好,就是那個時候干部和群眾的差別不大?,F(xiàn)在由于種種原因,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落后地區(qū),干部和群眾的差別很大,其中有不少不正當?shù)氖杖雭碓础?/p>
群眾接觸到的社會現(xiàn)實,有很多不公的地方。有些當權者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這樣就給群眾一個信號,“現(xiàn)在的都是貪官污吏”。
這是一個普遍的問題。但確實又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這又是更深層次的問題了。
如果縣委書記勝訴……
■觀點
□本報記者 郭國松
我們不妨來分析一下該案可能出現(xiàn)的結果。
如果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問題,那么,根據(jù)一般老百姓的理解,一起案件的最終結果無非就是勝訴或敗訴,朱恒寬對上訪農民提起的“誹謗罪”刑事自訴案也離不開這種結果。要么朱勝訴,要么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然而,一邊是縣委書記,一邊是上訪農民,決定了這起案件的勝訴或者敗訴都將產生嚴重的后果,具體表現(xiàn)為———
一、法官判決認定上訪農民的言行對朱恒寬構成“誹謗罪”,其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將被處以刑罰,等待那位農民的將是牢獄之災。這樣的判決可能導致兩種后果:一是“殺一儆百”,誰膽敢上訪,尤其是在目前被視為違法的所謂“越級上訪”,×××就是前車之鑒;二是進一步激化矛盾。
二、朱恒寬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這不僅將蘭考縣委置于尷尬境地,而且審理案件的法官、法院院長等也將會面臨巨大的壓力。另外,朱的敗訴還會加劇農民上訪,問題會變得更加棘手。
而三位著名法學家分別從不同的角度,談了對這一行為的不同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徐顯明說,動用法律上的關系,一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才能構成訴訟,朱恒寬的利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呢?包括農民在內的所有公民都有依據(jù)憲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批評的權利,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農民不斷上訪是行使控告、批評權利的一種方式(當然,無理纏訴也是法治社會所應當反對的)。
從法理上講,因為農民控告的是公權力人,這種行為從一開始就是公法關系,是憲法權關系,不是民事和刑事關系。公民在行使憲法權利時,如果你認為他行使這個權利過度,這個過度所損害的也應是公權力關系,其造成的后果是損害了國家的管理關系,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縣委書記的個人利益關系。從這個角度看,這種訴訟根本就不應當被受理。
不過,正如有些媒體所言,作為一個縣委書記,朱恒寬還是有一定法律意識的,他知道要用法律保護自己,但徐顯明指出,朱恒寬用錯了法律,他把公權力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用在了他個人利益上,農民用上訪的形式對他的職務行為提出控告、批評,并不涉及到他的私權利,我們當然不能容忍國家公務人員將公民對公權力行為的批評上綱到侵害個人私權利的程度,否則,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批評,言辭稍微有所過激,都可能招致刑罰制裁,這種后果是可怕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則首先表明,任何人都有名譽權和到法院起訴的權利,縣委書記也不例外。但正因為他是縣委書記,這就必須分清楚他的身份和他認為名譽權(朱恒寬提出的雖是刑事自訴,但核心問題仍然是由名譽權引來)受到侵害所發(fā)生的場合和形式。
作為縣委書記,他在處理公務的時候,其行為應當允許公眾批評和提出意見,包括對某些事實的認定提出不同看法,你認為沒有問題,上級來調查也證實你沒有責任,但農民認為發(fā)生這樣的事情,你縣委書記應當承擔責任,即使問題本來沒那么嚴重,被上綱上線了,說你瀆職、濫用職權等,這種對一個問題的不同看法應當是允許的,因為這是由處理公務引起的。如果上訪的農民故意捏造與職務行為無關的事實,那是另一回事。
上訪的農民在省委門前打個橫幅、靜坐、喊幾句口號,這種方式與在公眾媒體上發(fā)表不實言論又有嚴格的區(qū)別,盡管省委門前也是公眾場合,但這是現(xiàn)階段農民表達不同意見的一種方式和渠道,哪怕言辭過激,也不應當被認為是侵權。
江平教授指出,身為政府官員,要能夠容忍公眾對你的職務行為進行評價。這就涉及到“公眾人物”這個概念。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都有對“公眾人物”名譽權的界定,但我國現(xiàn)行的《民法通則》中并沒有關于“公眾人物”名譽權問題的規(guī)定。
據(jù)江平教授透露,目前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將確立“公眾人物”這個法律概念,其要點是對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侵害會與一般人有所不同。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也認為,朱恒寬對上訪農民提起刑事自訴,是典型的公法私用,整個事件的發(fā)生完全是由于職務行為引起的,屬于公共秩序范疇,與朱恒寬的個人利益無關。如果認為農民上訪時對黨政官員提出的控告損害了官員的個人名譽權,可以用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提起訴訟,那么,我們的黨政官員可能每天都要與老百姓打官司。這將導致公民的憲法權利被輕而易舉地剝奪的嚴重后果?!赌戏街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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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書記狀告上訪農民 關注縣委書記“官告民”案 http://m.u1s5d6.cn/newsview814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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