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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商家失信 消費者起訴獲三倍賠償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18日 10:06

2018-12-14 15:51:30

     

  網絡購物下單后商家不發(fā)貨怎么辦,消費者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商家退還何某貨款1866元,并賠償5598元。

  何某在李某經營的體育用品網店下單訂購一雙運動鞋,注明30天內發(fā)貨,降價退價,漲價照發(fā)。何某拍下后實付一千余元。但商家李某以未到貨為由一直未發(fā)貨。何某發(fā)現,李某店鋪中出售該鞋同款同碼的價格已調整為三千余元。但李某堅稱無貨。無奈之下,何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還貨款并賠償購買金額的三倍。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通過“淘寶”網絡平臺在李某經營的淘寶店鋪購買商品,雙方之間形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約定的義務。何某在購買了商品后,李某未按約發(fā)貨,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何某主張退還購買金額1866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關于何某要求李某賠償其購買商品價款增加三倍的請求問題。欺詐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本案中,在買賣過程中,李某在訂單上承諾30天內發(fā)貨,在何某付款后,一直未發(fā)貨,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李某應當賠償何某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即五千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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