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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村官公基備考:談談婚姻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4年12月17日 23:10

(一)無效的婚姻

《婚姻法》第10項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二)可撤銷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在事業(yè)單位的考試中,婚姻的考試方式很單一,主要靠考試自己記憶,將相關的知識點牢記,考試過程中就能得心應手了,那么咱們來看看在事業(yè)單位中婚姻這塊內容是以什么的方式來考查的。

例題展示:

張某和王某是一對熱戀中的青年男女,2014年8月1日他們去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未獲審查通過。其原因可能是:

A.女方剛滿20周歲 B.男方剛滿21周歲

C.女方家長不同意雙方的結合 D.男方曾患麻風病,已經(jīng)治愈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女方家長不愿意不是不能結婚的原因,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男方已經(jīng)痊愈,不構成患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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