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女嬰遭性侵 法律灰色地帶“度量”難把握 青報網
讓人不忍心多看幾秒的受害女嬰當時所穿褲子
6月30日下午,“福建政和縣6個月大女嬰遭堂叔性侵害一案”二審宣判。定的是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奸罪;判的是5年,沒有重判?!笆裁礃拥娜藭?個月的孩子下手”的憤怒,讓人覺得這樣的判決太離譜。
為什么定了猥褻罪,而不是強奸罪
法院認定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夠不上強奸罪要滿足的性交定義
在他新婚大宴(補辦的婚禮),設席款待鄉(xiāng)里時,6個月大的女兒被人抱走性侵,褲管內外沾滿了血。他還以為孩子是從高處墜落,抱著女兒急奔醫(yī)院。在醫(yī)生清理完孩子下體,發(fā)現(xiàn)處女膜破裂、陰道撕裂3厘米時,他才明白發(fā)生了什么。
新婚日,成了他這輩子最大的苦難日。這樣一位父親,我們怎樣才能寬慰他的崩潰。
在二審判決出來后,5年有期徒刑的結果讓人嘆法律何為。其中,最大爭議是,為什么定了加害者“猥褻兒童罪”而非“強奸罪”?按照常規(guī)理解,這兩個罪名之間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有性交——有性交的算強奸,利用性交以外的一切手段來滿足性欲的算猥褻。
但關鍵更在于“性交”的定義到底是什么。很多人認為,只有“插入”才算性交,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只要性器官接觸即構成強奸既遂(采取的是“接觸說”而非“插入說”)。這種認定方式,是為了保護幼女。因為在大量案例中,很多幼女連基本的生理構造都未發(fā)育完成,不是加害人不想插入,而是根本不能。
所以,只要法院認定加害人和受害女嬰兩者的性器存在接觸,即可認定強奸罪名成立。雖然此案二審宣判文書還沒有公布,但綜合各方信息可以斷定,法院認可了犯罪嫌疑人“采用手指插入的方式侵害女嬰”的說法,且認定無性器接觸,故定“猥褻罪”而非“強奸罪”。
這樣的判例,以往并不缺乏。只要是性器沒有接觸和插入,一律都認定為猥褻罪。
改變這種局面,要修法或出臺新的司法解釋
犯罪嫌疑人用手指插入女嬰下體,進行摳摸,造成其處女膜破裂、陰道撕裂,這種行為到底怎么認定才最準確?這個問題,涉及到強奸罪和猥褻罪模糊地帶的認定難點,我們綜合學界、國外的意見和實例,給出兩個討論空間(整個專題不討論同性之間的性侵害,以及女性侵害男性的情況)。
1,不要擴大化。對于成年婦女,應將普通強奸中的性交方式,限定為男性的陰莖進入婦女的陰道、肛門和口腔,但不應該包括身體的其他部位(比如手、足、口)或器物(香蕉、人造陽具)進入婦女的陰道、肛門和口腔。對于后者,應認定為猥褻行為。這是為了強調猥褻和強奸的本質區(qū)別。
2,要側重對未滿14歲幼女的保護。如果受害者是14歲以下幼女,性交不僅應包括男性陰莖插入幼女陰道、肛門和口腔,而且要包括男性身體的其他部位或者器物插入幼女的陰道、肛門。之所以要這樣定義,是因為強迫幼女性交,不僅侵犯幼女的性自主權,更是對幼女身心健康的嚴重摧殘。如果只定猥褻,結果往往是輕判。
類似的定義若能獲得認可(通過人大修法或最高法出臺解釋),此案中加害人的行為即可認定為強奸既遂,因為他已經把罪惡之手伸向了女嬰的下體。
如果有人不能理解這樣的定義,可以試想一種局面:一個成年男子,用自己的陰莖和未滿14歲幼女只進行“外陰摩擦”,就可被判強奸罪;而另一個成年男子,不斷用手指摳摸幼女下體,并造成實質性損傷,結果只能被認定為猥褻罪。這合理嗎?
另外,對此案加害人侵害行為的具體認定,存有疑問
一直以來,對兒童實施的性侵害犯罪,取證都很困難。主要有兩個原因:1,很多孩子在受到侵害后,沒有及時告訴家長,等家長發(fā)現(xiàn)端倪時,已經很難獲得陰道提取物;2,孩子對加害者具體實施的行為,往往缺乏認知度,無法準確描述遭遇了什么。
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取證一直存在困難
在此案中,這兩個原因幾乎發(fā)展到了極致。首先,6個月大的女嬰,被送到醫(yī)院后,醫(yī)生對其陰道進行了清洗(誰也沒往性侵這個方面想),這直接導致了最重要的證據可能已經流失。其次,這個嬰兒只有6個月大,完全不會說話,又沒有其他人證,法院很大程度上要依賴加害者自己的供述。
正是由于這兩個原因,在本案的一審中,法院以“檢方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而要求重偵。
即使定了猥褻罪,為什么只判5年
猥褻罪最高可判15年,但一般情況下最多5年,本案已經屬于頂格判罰
猥褻行為只有具有強制性時,才可能入罪。非強制的猥褻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制的范疇,不在本專題的討論之列。那么,強制性猥褻行為,一般如何量刑呢?
根據司法實踐,大多數(shù)猥褻案件,判刑都在5年以下,如果猥褻兒童的,可以從重處罰。但這個從重的極限,就是5年。所以本案判5年,已經屬于從重判罰里的頂格判罰。只有猥褻行為在滿足“聚眾或在公共場所中進行”的情況下,才可能被判5年以上15年以下。
本案中不存在“聚眾”情節(jié),關鍵就看犯罪地點是否屬于公共場所。根據目前的信息披露,加害者是在女嬰父親的婚禮現(xiàn)場,把孩子抱進一家茶園,實施了犯罪行為。公共場所的法律定義是“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那么茶園是否屬于公共場所就有很大的模糊性(有可能是屬于私人的)。
根據二審的判決結果,法院顯然不認為此案屬于“聚眾或在公共場所中進行”的加重情節(jié)。
只以“在公共場所進行侵害行為”作為重判依據,輕視了對受害者的保護
在公共場所實施侵害相比于在其他場所,情節(jié)確實是更加惡劣。因為這具有公開凌辱的意味,可能會讓受害者遭受更大的傷害。但本質上,還是從“社會危害性”上來考慮的,更側重懲罰加害者對“社會秩序”的傷害。
以本案為例,受害者僅僅半歲,即使對她的施害是在公共場所進行,對她的傷害也并不比躲在某處進行更大(因為受害者還未記事)。但兩者的處理結果卻可能大不同。反過來說,以“聚眾或在公共場所中進行”作為唯一重判情形,很不妥當。
在對幼女實施性侵害的案件中,完全可以在14歲的年齡線下,再細分年齡層。最小的受害者可以圈定為還不會說話、不會走路的人群。對這一群體施暴,可視作最惡劣的加重情節(jié)之一。本案之所以刺痛人心,正是因為孩子實在是太小太小了。
而那位可憐的父親,最缺的是心理救濟
受害女嬰父親的微博名是“一位傷心的爸爸”,他痛苦、憤怒、無助、糾結
這起案件之所以會引起媒體關注,是因為受害女嬰的父親在微博上不斷求助。他痛斥不公、哭訴遭遇,但最大的糾結還是女兒的未來,“事情結束后我會帶著孩子妻子離開故鄉(xiāng),隱姓埋名的生活,就是不知道公安局是否會讓我改名字。”“孩子一輩子被殘忍的毀了,如果父母和親屬還有鄰居鄉(xiāng)親只要有人讓孩子知道這件事,這將比直接殺了她還讓她痛苦?!?/p>
父親的愛往往深沉,傷心父親心里的痛更難撫平
這位父親自身的恢復能力,將決定他女兒未來的成長之路。因為這件事更可能落下心病的,是這位父親,這種心病是否會映射到未來和孩子的相處模式中,值得我們關心。一直以來,在性侵兒童案件發(fā)生后,社會各界對受害者都會強調要進行心理輔助,可急需心理幫扶的還有孩子的家長。根據專門研究兒童性侵問題的中科院心理研究所龍迪博士的說法,很多被性侵的女孩自己已經忘卻了,但家長卻一直生活在揮之不去的陰影下,甚至因此家庭變故(夫妻離婚),更有些家長成了歧視者的幫兇。
這是因為,人們常常會認為性侵犯是傷害了一個女孩的貞操,令她終生生活在性的恥辱中。這種觀點很容易把受害者家屬帶入歧視和反歧視的漩渦,他們跟著這樣的觀點轉啊轉,不時地反駁、憤怒、被同化、抵抗同化,痛苦倍增,不堪心累。除了要等待社會觀念的扭轉,更要對受害者家屬提供心理救濟。在美國,這一項服務由社會公益組織無償向受害家庭提供精神科醫(yī)生來解決,而國內還沒有相關機構提供這樣的服務。
結語:
本案也提醒了廣大父母,不要以為孩子很?。ㄉ踔猎隈唏僦校?,就不會有被性侵的可能。絕不能以常人思維去看待社會上可能存在的心理變態(tài)者。
責任編輯:楊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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